- 索引号20240929-134106-84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4-27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06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古蔺县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2BM6XX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朋普镇小寨村委会杨巡路段
法定代表人:胡如友
2021年01月2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弥蒙铁路二标古蔺县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拌合站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有两桶废机油(约10公斤)放置于原料堆场内;
2.你公司未及时清运淤泥,堆放于厂区外围空地上。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证据清单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建弥勒至蒙自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劳务合同1份;现场照片4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八)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七)(八)项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完善危废暂存间的建设,并将堆放于厂区外围空地上的淤泥及时清运;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