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107-35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4-27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08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218037615G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新哨镇原复烤厂内
法定代表人:祝旗
2021年01月3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排水沟渠内有生产污水存在,生产污水有经厂区内农灌沟渠流至外环境的明显痕迹;
2.你公司污水收集池未进行硬化及防渗处理;
3.你公司雨污未分流,未建设使用雨水收集池,厂区内原料收购场旁边的雨水沟设置有与污水处理站相连的水管,雨水沟内各有一个活动闸阀和外排口。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证据清单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万保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授权委托书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环罚字【2020】20号)复印件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红环分字【2021】02号)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6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八)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次日起10日内,对污水收集池进行硬化及防渗处理;完善雨污分流设施,将雨水沟活动闸阀拆除,封堵污水外排口;按环评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