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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107-60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4-27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09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嘉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592000038D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竹园镇矣果委会下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何喜

  2021年2月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嘉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单晶冰糖生产线车间地下埋有2根直径90mm的PVC管道;单晶冰糖生产车间洗澡间地下埋1根直径90mm的PVC管道,车间清洗废水、废机油、洗澡间生活废水经3根暗管外排至向厂区外沟渠,经渠混合后通过的水泥涵管排入甸溪河,现场检查时正在排放废水。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证据清单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年产1000吨单(多)晶冰糖、冰片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弥勒市嘉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00吨单(多)晶冰糖、调制糖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现场照片7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八)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四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为,自接到本决定书次日起,立即拆除暗管;5日内完善雨污分流设施;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4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