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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107-824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4-27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10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戚进福:

  企业名称:弥勒市新哨镇进福汽车修理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MY2HN5J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新哨镇山心村煤矿内

  2021年2月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云南国能煤电有限公司山心村煤矿检查时,发现戚进福个体经营的弥勒市新哨镇进福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发现你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将危险废物存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现场检查时,空地堆放了8只废机油桶,有少量废机油洒落在未经硬化的地面上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补充调查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证据清单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保部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汽修厂承包合同2现场照片7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八)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将空地堆放的8只废机油桶收贮于危废暂存间内,3日内完善危废暂存间;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4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