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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hhzsthjjmlfj/2024-0001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0-23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4〕17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远天宝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7638927995

法定代表人:刘金林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乐白道村委会木栖黑村

违法行为地:弥勒市竹园镇补其村委会补其村红土地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接到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交办,2024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发现开远天宝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经查2024年6月1日起因水泥厂停产,你公司租用位于弥勒市竹园镇补其村委会补其村红土地的弥勒锌鑫有色电冶有限公司北部堆场堆存磷渣,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堆存长度55米,宽度55米,堆存面积3025平方米,堆存量20125吨。你公司在堆场暂存磷渣,磷渣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3张;2024年7月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7月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金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人员(张培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水渣拉运车辆签字单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一是责令你公司60日内清理完毕露天堆放磷渣,消除环境影响;二是请你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