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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hhzsthjjmlfj/2024-0001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0-23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4〕17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远天宝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7638927995

法定代表人:刘金林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乐白道村委会木栖黑村

违法行为地:弥勒市竹园镇补其村委会补其村红土地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接到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交办,2024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发现开远天宝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经查2024年6月1日起因水泥厂停产,你公司租用位于弥勒市竹园镇补其村委会补其村红土地的弥勒锌鑫有色电冶有限公司北部堆场堆存磷渣,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堆存长度55米,宽度55米,堆存面积3025平方米,堆存量20125吨。你公司在堆场暂存磷渣,磷渣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3张;2024年7月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7月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金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人员(张培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水渣拉运车辆签字单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4〕17号)及《送达回证》,2024年9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4〕17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裁量。

(一)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为未密闭,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为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占地面积3025平方米,裁量等级为5。

(二)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在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 号),你公司位置区域属一般管控单元(0.1~0.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取值0.25。

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全称:红河州财政局
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