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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hhzsthjjmlfj/2025-0004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5-14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5〕04号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竹园镇平坤泡塑包装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KYMY32K

经营者:王自坤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竹园镇赵林红砖厂内

2025年3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弥勒市竹园镇平坤泡塑包装厂(以下简称“厂”)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厂主要建成2台2t/h生物质锅炉、7台真空型全自动泡塑成型机和1台全自动间歇式发泡机,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批复(弥环发〔2017〕132号)内容发现,你厂300万只果蔬保鲜泡沫包装箱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1台2t/h生物质锅炉、4台型号为FW-IID-3800真空型全自动泡塑成型机、1台全自动间歇式发泡机。经查,你厂1台2t/h生物质锅炉和3台型号为HK-18真空型全自动泡塑成型机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10月份开始安装建设,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25年1月17日,你厂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备案号:2501-532504-04-01-662427。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3月21日,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自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高保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厂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2. 2025年3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6张,杭州鸿矿机械有限厂(供方)产品销售提(送)货单1份。证明你厂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1台2t/h生物质锅炉和3台型号为HK-18真空型全自动泡塑成型机的违法事实;

3.2025年3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为2501-532504-04-01-662427,证明你厂总投资额的事实。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一是责令你厂60日内办理完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二是请你厂于2025年4月22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