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hhzsthjjmlfj/2025-00044
- 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05-14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5〕04号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市竹园镇平坤泡塑包装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KYMY32K
经营者:王自坤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竹园镇赵林红砖厂内
2025年3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弥勒市竹园镇平坤泡塑包装厂(以下简称“厂”)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厂主要建成2台2t/h生物质锅炉、7台真空型全自动泡塑成型机和1台全自动间歇式发泡机,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批复(弥环发〔2017〕132号)内容发现,你厂300万只果蔬保鲜泡沫包装箱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1台2t/h生物质锅炉、4台型号为FW-IID-3800真空型全自动泡塑成型机、1台全自动间歇式发泡机。经查,你厂1台2t/h生物质锅炉和3台型号为HK-18真空型全自动泡塑成型机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10月份开始安装建设,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25年1月17日,你厂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备案号:2501-532504-04-01-662427。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3月21日,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自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高保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厂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2. 2025年3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6张,杭州鸿矿机械有限厂(供方)产品销售提(送)货单1份。证明你厂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1台2t/h生物质锅炉和3台型号为HK-18真空型全自动泡塑成型机的违法事实;
3.2025年3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为2501-532504-04-01-662427,证明你厂总投资额的事实。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向你厂送达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5〕04号)及《送达回证》,2025年4月18日向你厂送达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5〕04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厂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厂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研究,你厂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对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裁量。
(一)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
(二)共性裁量基准。你厂在两年内第一次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
(三)修正裁量基准。你厂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你厂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 号),你厂位置区域属一般管控单元(0.1~0.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取值0.25。
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全称:红河州财政局
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