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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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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环发〔2018〕137号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经局党组研究,在局原有的各项制度上,制定印发《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机关公益性岗位人员,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吃空饷”现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环保局机关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由局办公室(人事专干)统一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具体负责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考核,年终考核工作由用人科室给出初步意见,报办公室统一组织审核,考核结果最终由局领导班子审定,审定的考核结果作为来年续签合同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四条 办公室(人事专干)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 各用人科室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形成工作簿册,同时根据岗位需要制定岗位职责汇总于办公室,办公室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等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记录。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事,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办法。用人科室负责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主要考核存在推诿、应付和弄虚作假等不符合条件及3次以上不在岗等情况,经请示局主要领导后,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工作制度。
(一)认真遵守机关上下班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上午8:15后到岗和下午14:15后到岗的视为迟到,上午11:15前离岗和下午17:15前离岗的视为早退,无请假条未出勤者视为旷工;
(二)上班时间坚守岗位,不得随意串门聊天,不得上网聊天、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工作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如遇特殊情况,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安排参与相关工作;
(四)实行考勤管理制度。由局领导或办公室定时不定时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上下班及工作开展随机督查,事前不通知、不打招呼,督查后将相关表格由局办公室收存,督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考勤项目为出勤、早退、迟到、脱岗、事假、病假、旷工等。并填写《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出勤情况通报》,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九条 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类别及相关规定。
1. 事假: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办理私事的为事假。由局办公室做好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情况与年底考核挂钩。每月累计请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每日应发(应发工作日/每月实际工作日)工资,扣完为止;
2. 病假: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到医院就诊或病休的为病假。由局机关办公室做好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情况与年底考核挂钩。病假超过3天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每月累计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计发当月应发工资的70%;
3. 按照红工联发〔2015〕7号文件,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矻扎扎节、火把节、自治州州庆等法定节假日享受正常休假,如遇特殊事情需服从安排。
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及哺乳假等法定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须经本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审批后,由局长批准,方能休假。
(二)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的必须填写《弥勒市环境保护局请假申请表》,写明请假的具体事由、时间、天数等。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假条交办公室,方可离开单位,如无假条,视为旷工。请假期限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2.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含2天)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局领导批准;请假超过3天(含3天)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报告,事后补办请假手续。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旷工人员不得包庇隐瞒,否则按失职处理。
3. 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后,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本部门负责人,一份交局办公室备案,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内须向部门负责人、局领导及办公室销假。
4. 双休、节假日加班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可进行相应补休。临时紧急任务、开会、夜间环境监察和监测等4种情况视为加班,常规工作不纳入加班范畴。
(三)外出报备。
1.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工作日及假期出本市的要向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报备。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公务外出必须到局办公室填写报备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外出。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考核,请示主要领导后,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所在科室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市人社局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违反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用人单位可以报市人社局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脱岗3次的批评教育;4次的局机关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5次作待岗1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停发);如待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视为严重违法劳动纪律,报请市人社局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旷工,无故旷工2次的局机关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3次以上,作待岗处理;连续旷工10天以上,累计旷工15天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市人社局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事假、病假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20天以上或连续病假45天以上,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作中出现有损市环保局形象、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一经查实,报请市人社局给予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