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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610-30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10-26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弥勒市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17.1.4)

各有关单位、各排污企业: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云环通〔2016〕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232号)和《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红环〔2016〕226号)要求,提高我市污染源环境监管效率,我局组织制定了《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30日

 

 

  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云环通〔2016〕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232号)和《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红环〔2016〕226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州环境保护中心工作,按照依法施政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以科学有效的“管”促进更大力度的“放”,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企业和群众创业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主体及抽查内容。弥勒市环境保护局是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工作,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开展抽查工作时,应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查、环境信访案件处理、排污费征收、稽查和督查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抽查对象的确定。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将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分为弥勒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企业名单、弥勒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名单、弥勒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名单、弥勒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企业名单。 

  (三)建立污染源基础信息库。结合“数字环保”信息建设、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及“一企一档”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并制作摇号软件。将辖区内污染源依次编号或相应代码录入信息库,将其作为2016年度随机抽查的基础,清单明确列明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数量、名称以及弥勒市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执法证信息、从事执法工作时间等)。对照上述要求,完善信息库污染源清单和执法人员清单,运用州级提供的摇号软件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建设运行维护、更新录入等工作。 

  (四)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根据弥勒市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1.弥勒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企业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30%的日常污染源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弥勒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0%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进行抽查。 

  3.弥勒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抽查比例:每季度对本行政区100%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进行抽查。 

  4.弥勒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企业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0%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企业进行抽查。未抽查到的列入重点巡查名单,制作巡查表。 

  三、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在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在已建立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中采用电脑软件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将执法分组人员信息录入电脑摇号系统,同样也是采用电脑软件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下一季度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名单。抽取结果一经产生,不得随意变更。 

  (二)建立“痕迹化”监管机制。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中,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对问题企业要及时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一起,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污染源名单、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保密机制。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随机抽查名单不得外泄。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环境保护执法证件或调离执法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五)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弥勒市环保局内部各科室、站、所、队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联动抽查机制。同时也可按照州人民政府及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联合其他市级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六)建立巡查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巡查计划或制度,对未被抽查的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表》存档备案。 

  四、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威慑作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拆分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其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合理的项目,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坚决实施停产和限期整改等措施。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行为的,要加强环境监测,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进行处理、处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采取限产、停产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应适时组织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的,要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要明确责任主体,并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对企业或在线运维方进行处理、处罚。涉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进行处理、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领导,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精心编制方案,下发至各污染源企业,并做好动员部署,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全面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环境监管对象采取妥善措施加以解决。 

  (二)积极宣传,加强公开。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向社会及时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公开监管对象及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名单,公开曝光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引导企业增强做好环保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营造群众支持、参与和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完善机制,动态更新。及时总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经验,建立完善工作长效机制和环境监管对象信息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及时掌握、反馈环境监管对象的最新信息,不断完善污染源一厂一档电子档案建设。在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向州级上报污染源更新情况、行政处罚情况。 

  (四)组织学习,按时完成。专题组织学习研究《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云环通〔2016〕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5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232号)的相关内容,并制定完成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方案报州环境保护局备案。做好州环境保护局对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