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648-13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6-29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X530000201806240003号转办件办理情况的...
州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X530000201806240003号转办件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弥勒市西一镇雨龙村委会主任、总支书记马学忠在他管辖区内,利用职权,联合老板开采石场(云贵采石场、磨香井石场、心心石料场),并占用600多亩山地,挪用生态补贴”。
二、调查核实情况
弥勒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件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5日收到州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转办单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指示,要求按照“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迅速抓好案件查办工作。一是及时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钟俊峰任组长,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西一镇、市财政局等为成员的信访转办件办理工作组。二是及时印发《弥勒市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信访转办件(X530000201806240003)办理工作通知。三是由市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存在的3个问题及时细化分解到各涉及部门,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西一镇人民政府,责任人:李渝川、李云、陈云辉、郭云龙,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科局、市水务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审计局,各单位协同合作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确保举报问题得到精准核实、认真整改、有效查处。
(一)关于“云贵采石场、磨香井石场、心心石料场”问题调查核实情况。一是弥勒市西一镇磨香井石材厂,位于雨龙村委会麦冲村小组,小地名毛阴坡。2004年8月建厂,初始法人为何芳,2009年12月,由何芳转让给丁杰,已办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采矿许可证期限:2009年12月3日—2014年12月3日,矿区面积0.0911平方公里。安全生产许可证最近期限:2011年8月25日—2014年8月24日。停产时间2013年上半年。丁杰因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开采,被西一镇林业站多次下发了停工通知及植被恢复通知书,期间石场断断续续开采,截止2011年7月14日,经过调查核实,该石场违法占用林地采石,面积为4.6亩(3068平方米),西一镇林业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磨香井石场处于32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该石场被罚款后基本停止开采,并恢复开采区部分植被。石场关闭后,产权人未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注销公告后于2018年2月28日办理了采矿许可证非申请注销。二是弥勒市心心石料有限公司(西一镇毛衣拨皮采石场):位于西一镇毛衣拨皮山,磨香井石场旁。2004年8月建厂,初始法人陈波,已办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于2005年1月开始开采,2009年左右,陈波以150万元转让费将石料厂转给张志忠,张志忠仍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情况下继续开采。最近采矿许可证期限:2009年8月24日—2014年8月24日,矿区面积0.1237平方公里,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703532.09,34638306.66;2703531.09,34638667.67;2703187.09,34638662.67;2703484.09,34638308.66)证号(C5325262009087130034431)。安全生产许可证最近期限:2011年5月12日—2014年5月12日。2013年5月,戚永强从张志忠手中承包了石料厂,期间断断续续开采,于2014年5月停产。2014年2月,经过调查核实,该石场实际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0.47亩,采石面积已经超过西一镇处理范围(5亩,即3335平方米),根据《森林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14年7月西一镇林业站将此情况报告市林业局,并在本年9月将该石场材料移送弥勒市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石场关闭后,产权人未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注销公告后于2018年2月28日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三是弥勒市西一镇云贵采石场:位于弥勒市西一镇雨龙村委会麦冲村小组,2004年12月建厂,法人帅云贵,2007年采石场转卖给连芬,已办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最近采矿许可证期限:2009年10月15日—2014年10月15日,矿区面积0.0891平方公里。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703920.00,34637895.00;2703936.00,34638098.00;2703989.00,34638318.00;2703893.00,34638286.00;2703700.00,34638286.00;2703705.00,34638020.00;2703775.00,34637922.00)证号(C5325262009107130057074)。安全生产许可证最近期限:2011年7月1日—2014年7月1日。证号:(云)JZ安许证字[2011]151600,2014年7月停产。连芬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动工开采,期间断断续续动工,西一镇林业站多次向石场下发了停工通知,截止2014年7月23日,经过调查核实,该石场实际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6.56亩,采石面积已经超过西一镇处理范围(5亩,即3335平方米),根据《森林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西一镇林业站于2014年9月将该石场材料移送弥勒市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石场关闭后,产权人未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2月28日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申请注销。
(二)关于“占用600多亩山地”问题调查核实情况。一是通过走访调查,涉及占用土地农户约30户,分别为麦冲村小组:姜天华、潘文林、潘学云、岳文亮、马天录、潘学玉、姜吉成、段月芳、何峰、武云彪、何文学、毕光才、姜文兴、岳培英、何文清、毕文明、杨飞英、何文兴、毕光宗、潘伟、姜云锋、潘立兴;阿雨龙小组:毕志刚、岳贵良、姜学宗、毕学文、岳绍生、毕光宗、李正华、毕光明、毕学仙。二是通过用谷歌地图框算图斑大概面积,总共占用耕地面积约为121.6亩左右。三是经核实,被举报人马学忠直接或间接参与的公司企业有麦香雨农庄、弥勒市振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实,麦香雨农庄占地约10亩,为灌木林地及一般农用地混合地,现状为餐饮农庄;弥勒市振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占地约30亩,为设施农用地。四是经调查核实,三个石场违法占用林地面积71.63亩,均已依法进行了查处。
(三)关于“挪用生态补贴”问题调查核实情况。2018年6月26日上午,弥勒市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到西一镇进行调查,核查西一镇财政所、农经站2015年至2017年农合补贴的兑付情况:2015年兑付草原生态补贴593人,金额 37,237.95元、农资综合补贴593人,金额 297,712.48元、农作良种补贴592人,金额74,592.35元;2016年兑付草原生态补贴576人,金额 62,063.24元、森林生态效益补贴597人,金额153,010.00元、农业支持保护补贴593人,金额362,112.21元、小麦“一喷三防”补贴595人,金额22,617.55元;2017年兑付草原生态补贴607人,金额 153,010.00元、森林生态效益补贴579人,金额62,063.26元、农业支持保护补贴598人,金额382,820.06元、小麦“一喷三防”补贴589人,金额2,238.79元。西一镇三年共计兑付6512人1,609,477.89元。全市兑付农民的补贴款均通过“一折通”进行,即乡镇提供名册,市财政局直接将兑付款通过信用社划转到农户银行卡内,乡镇和村委会均接触不到现金。另外,近三年来,均未发现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将补贴款拨付到村委会账户的情况。经调查核实:未发现挪用生态补贴的情况。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一)调查结论。经各部门调查核实,举报内容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三个采石场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都依法得到处理,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占用600多亩山地情况不属实;未发现生态补贴被挪用的情况,举报内容不属实。
(二)整改类型。立行立改,长期整改。
(三)整改措施。一是根据《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整顿关闭石蒙高速公路(弥勒段)面山砂石料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弥办发〔2015〕95号)文件精神,按照严格依法、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改、提升”等措施,进一步整顿关闭石蒙高速公路(弥勒段)沿线面山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等各类砂石料矿山,确保高速路面山范围内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整治,矿山污染环境问题得到全面解决,同时加大对关闭矿山的巡查检查工作,防止死灰复燃。按时注销3个石场工商营业执照、采矿权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将3个矿山纳入了通道面山绿化项目,现正在开展植被恢复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人:李渝川;整改时限:长期。
二是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按照《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弥政办发〔2018〕76号)精神,全面落实森林管护工作责任、严格林地保护利用、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林地行为。严格执行《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和《弥勒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状》(2016 -2020年),将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把森林面积、蓄积、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的增长等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强化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和审计评价作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不力,导致年度辖区内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多发的,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既对违法当事人依法处理,追究管护直接负责人责任。对故意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报的,督促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全市通报,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对达到问责情形的,严格问责。对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依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责任人:孔令光;整改时限:长期。
三是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资金发放、使用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充分保障资金使用效益,如发现违法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人:李云;整改时限:长期。
(四)办理情况公开。于2018年6月29日将此举报件的内容及调查处理情况在弥勒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网址为http://www.mile.hh.gov.cn/。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弥勒市将切实加大对市域内采石场的监管力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和联动执法,合力打击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适应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需要,形成长效的监督管理常态机制,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二)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环境举报案件内容,坚持“线索公开、办理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加大对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的查处和整改力度,立行立改、边整边改,做到查清一件、整改一件、上报一件,确保环境信访问题处理到位、公开到位、整改到位,并及时在主流媒体上公开查处和整改情况。
(三)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宣传,积极营造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学习、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的氛围,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