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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40342-436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5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1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实施)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实施)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15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七条;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电话号码:(0873)8883963,地址:弥勒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2、信函投诉: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3)6122287,通讯地址:弥勒市弥阳镇大古城村小组,邮政编码:65239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实施)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实施)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20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实施)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七条;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实施)第九十六条;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电话号码:(0873)8883963,地址:弥勒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2、信函投诉: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3)6122287,通讯地址:弥勒市弥阳镇大古城村小组,邮政编码:65239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小型露天开采的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二款: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部门规章: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红政发〔2014〕102号)及《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部分调整和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红安监〔2014〕172号)。 20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七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电话号码:(0873)8883963,地址:弥勒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2、信函投诉: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3)6122287,通讯地址:弥勒市弥阳镇大古城村小组,邮政编码:65239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4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设计等别为五等库的尾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二款: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部门规章: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十七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企业,不得投入生产运行。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红政发〔2014〕102号)及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部分调整和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红安监〔2014〕172号)。   20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电话号码:(0873)8883963,地址:弥勒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2、信函投诉: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3)6122287,通讯地址:弥勒市弥阳镇大古城村小组,邮政编码:65239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小型露天开采的非金属矿山、设计等别为五等库的尾矿库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部门规章: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红政发〔2014〕102号)及《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部分调整和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红安监〔2014〕172号)。
20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电话号码:(0873)8883963,地址:弥勒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2、信函投诉: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3)6122287,通讯地址:弥勒市弥阳镇大古城村小组,邮政编码:65239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6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三级加油站)许可证核发,(三级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三款第(三)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二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红政发〔2014〕102号)及《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部分调整和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红安监〔2014〕172号)二、各县市安监局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三级加油站)许可证核发和(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级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20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电话号码:(0873)8883963,地址:弥勒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2、信函投诉: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3)6122287,通讯地址:弥勒市弥阳镇大古城村小组,邮政编码:65239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部门规章:《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填报《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安监局审查;(二)市安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 15个工作日           取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一、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