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40348-11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4-19
- 有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
(弥)安监管罚〔2018〕01号
被处罚单位: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湖泉尚景, 邮编:652399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马羚,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98734****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监督巡查工作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细致不彻底。对 “12·04”物体打击一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银行北门支行),账号53001666737051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018年3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