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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40357-802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8-22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2024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第一期)

 

  为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切实发挥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弥勒市2024年第一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一、熊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24年1月10日,弥勒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弥勒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对面路边发现熊某某用东风油罐车(带加油装置)给白某某驾驶的货车加油,经公安机关调查,熊某某涉嫌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弥勒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于2024年3月6日将该违法线索移交弥勒市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处理。2024年3月8日,弥勒市应急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熊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采用东风油罐车(带加油装置)移动加油的方式销售危险化学品柴油,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熊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弥勒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3.535吨(油品回收处理所得为13433元)以及违法所得7095元,并处人民币10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行刑衔接相关规定,案件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李某烟花爆竹专卖部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8日,弥勒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弥勒市XX镇李某烟花爆竹专卖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摆放销售的烟花爆竹(合计6件19盘)流向登记标识码不全;未能提供该批烟花爆竹的采购凭证。经向本地批发企业核实,该批烟花爆竹非批发企业销售产品,该单位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该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立案调查。经调查后,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财物(非法烟花爆竹6件19盘)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