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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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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弥勒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弥安办发〔2018〕39号
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弥勒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
近期,我市烟花爆竹市场非法违法行为有反弹现象。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市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于2018年5月26日至11月25日开展弥勒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违规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实现“三消除一提高”的总体目标,即消除非法违法及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网点,消除零售网点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通过宣传引导和强化监管,提高经营者合法守法经营水平和条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到正规网点购买、燃放安全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意识,确保我市烟花爆竹行业市场合法、规范,保障安全经营。
二、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的规划布点及审批发证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查处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路线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和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负责侦查非法储存、经营、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车辆准入、运营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营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管工作;负责对从事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负责查处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但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监督检验抽查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产品包装标识标签。
(五)市供销社:负责供销系统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工作。
(六)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个人及经营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派出所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的巡查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流动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烟花爆竹的巡查整治工作。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零售户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初审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及各类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行政村对群众进行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时排查劝止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同时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三、整治内容
对在全市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含批发、零售)、运输、专业燃放的单位和个人非法违法储存、经营、运输、邮寄、燃放等行为和质量不合格情况进行全面联合执法整治。
(一)烟花爆竹零售整治内容
1.无证或证照不全、一证多点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2.销售无产品流向登记标识、监制封签及非法渠道购进的烟花爆竹;
3.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4.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5.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6.“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7.在景区景点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8.按照相关规定,对非法违法违规从事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燃放、邮寄行为,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伪造许可证行为,质量不合格情况进行整治查处;
9.零售点擅自客货混装等违反道路危货运输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
10.超核准经营场所随意在店面门口、异地流动摆摊设点经营行为,以及对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二)烟花爆竹批发、运输整治内容
1.违规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2.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3.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4.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5.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监制封签的产品。
6.向无证经营户销售烟花爆竹。
7.签订买卖合同是否规范。
8.批发公司储存仓库、门市部消防安全、防雷防静电、专用配送车辆、值班值守、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整治。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采取统一部署、综合监管、联合执法、集中行动的方法,时间从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阶段(2018年5月26日至5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东风农场管理局要协调组织安监站、市场监管所、派出所、社区(村)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凡是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经营网点限期整改,对非法存储、经营的要予以取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严打严整”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主要工作:一是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进行集中整治,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网点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依法吊销其许可证,依法取缔。二是对涉嫌烟花爆竹非法运输、存储、经营的行为开展集中打击,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市安监局每季度要组织一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参与的烟花爆竹市场联合巡查整治。对涉嫌有非法运输、储存、经营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5日)。
主要工作:对在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同时,结合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工作,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行动,防止反复和反弹。
五、其他事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综合监管工作,现将布点规划、许可证核发及注销等工作明确要求如下:
(一)我市烟花爆竹的布点仍然实行保障安全、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达不到国家及省规定的安全经营条件的零售店,一律不予审批发证。
(二)在景区景点、车站、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不得违反规定设立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属地乡镇要认真进行全面巡查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应当具备的条件为:1.零售场所严禁设置在商场超市内;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3.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4.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6.经营点符合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并经县(市)、乡(镇)审查审批合格;7.对零售点及负责人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专店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较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8.符合《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弥勒市公安局转发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件的通知》(弥安监发[2018]3号)中规定的条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认清我市烟花爆竹综合监管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抓好烟花爆竹综合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主要措施抓紧抓好。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落实责任,联合执法。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扎实开展好专项整治联合行动。对拒不执行整改的非法经营户、储存点(户),要严肃依法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包庇纵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对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群防群治。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群众从身边做起、从我做起,远离非法烟花爆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联系人:市安监局危化科卢鹏程、蔡永寿。
联系电话:0873-6163502
电子邮箱:2446885827@qq.com
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