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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40329-90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6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弥勒市汛期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弥安监发〔2018〕20号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弥勒市汛期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站,非煤矿山企业:

  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强化尾矿库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度汛的通知》(云安办发电〔2018〕11号)、《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红河州汛期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红安监管〔2018〕20号)、《弥勒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开展2018年汛前检查及上报防汛值班表的通知》的要求,市安监局制定了《弥勒市汛期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弥勒市汛期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市的决策部署,把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提前安排、超前准备、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全力防洪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深刻吸取近年来汛期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排查治理隐患,确保汛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根据省、州、市安委办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抓手,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为要求,以创建无事故企业为目标,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严格落实防汛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防汛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努力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强化尾矿库安全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坚决杜绝和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二、隐患排查范围及重点

  (一)排查范围

  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排土场、尾矿库(含在用库、建成但未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在建库、停用库、关闭库、再利用库等)。

  (二)排查重点

  1.地下矿山要切实加强防洪和防治水工作,严防透水、淹井等事故的发生。一是检查位于地表河流、水库和山区附近的矿山防汛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二是检查有可能与矿区连通的采矿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三是检查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提高井口及地面变电所等重要设施标高的措施;四是检查地下矿山是否装备超前探水设备并落实探放水措施;五是检查因强降雨可能造成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等自然灾害威胁安全生产的矿山是否落实了防范措施。

  2.露天矿山要重点抓好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建立完善科学的防洪排水系统,保持行洪道(沟、渠、河)畅通,强化边坡的监测监控,及时处置危岩、浮石、边坡松动等隐患,对露天采场的总出入口、排水系统和工业场地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确保防洪设施和防排水系统安全运行。

  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要加强矿山电器设施、爆破器材库房的防雷管理,完善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爆破器材库房,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3.尾矿库要认真开展汛前、汛中、汛后安全隐患自查和检查工作。严格做到“八查八看”:查责任制与度汛方案、抢险预案、人员撤离计划制定情况,看防汛度汛准备工作是否到位;查尾矿坝稳定情况,看是否存在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隐患;查尾矿库安全超高、调洪库容、干滩长度,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查排洪构筑物结构尺寸、入水口高程及建筑材料,看是否与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洪不畅等隐患;查库区周边,看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查尾矿回采是否按照设计采挖,看是否破坏原排洪设施,是否影响安全度汛;查在建库是否建设规范,看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是否落实防汛措施;查岩溶发育地区尾矿库防汛措施落实情况,看库区周边地下水是否有异常情况。

  安监部门要严格落实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责任,认真开展“七查”:查尾矿库企业制定与落实度汛方案情况;查尾矿库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尾矿库下游村镇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情况;查尾矿库企业落实特大暴雨停止排尾放矿、紧急情况撤离人员制度执行情况;查危、病、险库和曾发生事故或遇险尾矿库的防汛度汛设施运行状况及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查在建尾矿库防汛措施落实情况;查在满足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和停用尾矿库落实汛前排尽库内积水、在用尾矿库汛前降低库内水位情况;查岩溶发育地区尾矿库企业防汛度汛准备工作情况,以及周边地下水异常变化情况。

  4.排土场要检查截洪沟是否畅通、挡土墙是否有异常现象,详细检查排洪系统的安全情况;加强对排土场周边的安全检查和管理,防止周边村民进入排土场扒渣捡矿;加强对排土场的监测监控,定期对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查,对排土场出现沉降、开裂、坡面鼓出或地基鼓起等滑动现象时,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消除隐患,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泥石流和垮坝事故。洪水、雨季过后应对排土场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严禁在作业区或边坡面捡矿石和其他石材;确保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对排查出的属于危险级的排土场,立即停产整治,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对属于病级的排土场,限期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排土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5.地质勘探单位在野外作业时,要做好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等工作;要特别注意钻机的防雷管理,作业工棚和坑口位置要远离高陡边坡和易发生泥石流的地点,必要时,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6.选矿厂要重点检查安全警示是否设置、厂区厂房是否存在地基沉陷、料场设置是否合理、矿石堆存是否安全、化学药剂管理是否规范、有毒有害气体管线设置是否规范、高空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以及危险源(点)防控措施是否到位、厂区周边是否存在滑坡体、泥石流等各种自然灾害方面,对于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要完善厂区防洪设施,确保各选矿厂安全度汛。

  三、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全面启动阶段(5月10日前)。各乡镇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省、州、市下发的文件精神,认真分析总结以往综合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今年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制定符合实际的整治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并迅速将文件精神转发到每个非煤矿山及尾矿库等企业,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二)企业自查和整改阶段(5月11日—5月31日)。企业要根据市整治实施方案,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企业的整治方案,依据有关法规、规程、标准和专项整治要求,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填写附件1、2、3、4)报市安监局及安监站备案;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五到位”,认真抓好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三)安监部门督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各乡镇要加强现场督导,强化执法检查,对企业自查自改工作进行督查(填写附件5、6、7),对重点隐患和重点企业进行挂牌督办,确保顺利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和目标,市安监局将聘请专家对个别乡镇进行重点督查(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巩固成果、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8月25日)。市安监局将对照整治方案,对隐患整治的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对于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既是改善企业安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的重要途径,也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各乡镇和企业对此要有充分认识,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汛期前后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隐患整改治理。各乡镇安监站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要责令停产整改,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治理消除的重大隐患,要切实加强防控工作,针对情况变化,采取应急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对危、险库要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到位,对病库要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治理;对一时不能消除重大隐患的尾矿库,要切实加强防控,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发生事故。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的非煤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选矿厂,要及时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责令企业停工停产,并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三)加强协作联动,做好预警监控。各乡镇安监站和企业要充分认识极端恶劣天气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影响,特别要针对部分地区汛期提前或延后的极端气候情况,完善安全度汛工作预案,强化极端气候情况下的安全防范措施。要切实加强与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联动,及时掌握天气趋势变化信息,及时发布防范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四)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处置能力。各乡镇要强化汛期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审查和演练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企业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水平,保障汛期前后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在汛期和汛后要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和巡查工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及时上报;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组织疏散撤离,在接到有强降雨等灾害的预警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停产,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切实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各乡镇安监站要建立专项信息报送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信息、图片、报表和总结材料,并认真总结和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整治工作结束后,于9月15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市安监局非煤矿山监管科;联系人:向汝洪,电话:0873-6163501,邮箱:122116095@qq.com。

  各乡镇安监站要迅速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选矿厂等企业,并按时上报汇总情况。

  附件:1.尾矿库排查检查表

        2.非煤地下矿山重点事项排查表

        3.非煤露天矿山重点事项排查表

        4.尾矿库排查情况一览表

        5.开展汛期安全生产检查告知书

        6.汛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7.汛期安全生产检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