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40911-01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11-25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安全生产信息 第九十三期
弥勒市2021年1-10月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021年1—10月,全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6起,去年同期32起,同比起数下降50%;死亡15人,去年同期死亡34人,同比死亡人数下降55.88%;受伤15人,去年同期受伤18人,同比受伤人数下降16.67%;直接经济损失433.33万元,去年同期899.72万元,同比经济损失下降51.84%。
一、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3起,去年同期26起,同比起数下降50%;死亡12人,去年同期死亡29人,同比死亡人数下降58.62%;受伤21人< 其中2人重伤>,去年同期受伤21人,同比受伤人数持平;直接经济损失8.33万元,去年同期11.72万元,同比经济损失下降28.92%。
二、工矿商贸事故:发生3起,去年同期发生5起,同比起数下降40%;死亡3人,去年同期死亡6人,同比死亡人数下降50%;无受伤人员;直接经济损失425万元,去年同期788万元,同比直接经济损失下降46.07%。
三、煤矿事故:1—10月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去年同期发生1起,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市安委办)
『政务动态』
弥勒市组织参加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贯讲座
11月9日,红河州安委办举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讲座,弥勒市设分会场参加会议。讲座中,省应急管理厅审批处副处长唐陶围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背景和总体思路、修改的重点内容、需要关注的问题等重点解读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10大亮点,并结合实际案例,生动形象解读了各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企业的主体责任。这次讲座的举办,对全州各级各相关部门进一步领会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加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力度,强化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将产生积极作用。我市安委会相关领导;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市应急管理局班子成员及全体干部职工在弥勒分会场参加会议。(市融媒体中心 马云)
弥勒市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11月3日,全州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调度会议,41家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在弥勒分会场参加会议。州视频会议结束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涛就贯彻落实好全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调度会议精神强调:一要提高站位抓好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反思,履行好监管职责,切实增强狠抓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二要压实责任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入人员密集场所、集贸市场、建筑施工、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等行业领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全力抓好各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三要加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覆盖宣贯力度。各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做到行业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个全覆盖”,让安全生产法更加深入人心,不断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四要着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部门要强化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事故信息报告和外出报备等制度,加强应急救援准备,切实提高事故应对处置能力。(市应急局 卢红利)
『监察动态』
弥勒市应急局联合弥阳街道办对酱腌菜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1月10日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带队,市应急局联合弥阳街道办对弥勒市茂丰食品厂等3家酱腌菜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全覆盖检查。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有毒气体检测设备、员工劳保用品、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进行详细检查,其中1家生产,1家停产,1家新建,发现9条安全隐患。针对企业整改提出要求。(市应急局 向汝洪)
安全专家“把脉诊断”助力安全督查效率更上新台阶
为加强弥勒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近期,弥勒市应急管理局通过购买专家服务的方对弥勒市企业进行安全“把脉问诊”,助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率先示范,为排查安全隐患“搭台子”。找准时机,率先在5月聘用14名具有国家级资质证书,专业技术过硬各领域专家成立专家库并结合实际出台了《弥勒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明确了专家聘用条件、推荐聘用程序、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充实基层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在参与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入企问诊,为安全隐患排查“铺路子”。2021年8月,聘请专家对弥勒市8家重点工贸企业、10家加油站采取“望、问、切”诊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累计排隐患106条(其中工贸企业排查隐患63条,加油站排查隐患43条),针对隐患给出了专业的整改“处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广泛宣讲,为安全生产工作“压担子”。充分用活专家库资源,10月聘请专家库专家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开展巡回宣讲活动,截至目前,全市共开展宣讲活动12场,约650人参加,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900本,不断压实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营造良好的安全法治环境。(市应急局 刘庆梅)
弥勒市应急局开展“两高”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11月4日,市应急局对弥勒市河湾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两高”项目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通过检查,2家停产,3家限电生产,发现安全隐患10条。针对下步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企业要落实、落细、落深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决策部署文件精神,对照反馈问题认真梳理,不折不扣完成隐患整改;二是要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加强对限电限产、时停时开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三是企业要强化责任担当,在恢复生产前对各岗位作业人员全面开展安全培训后上岗。 (市应急局 向汝洪)
朋普镇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
近日,朋普镇应急服务中心组织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问题隐患。每到一处,检查人员都对提出明确整改要求,此次共检查5家检查液化气经营门店,发现问题7个,要求业主立即整改到位。通过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辖区液化气经营状况,督促业主消除风险隐患,有力促进了辖区易燃易爆场所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朋普镇)
『宣传教育』
江边乡组织开展“11•6省防震减灾宣传日”宣传活动
为切实提升广大人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11月7日,江边乡组织多部门开展了“强化防震减灾意识,提升应对灾害能力”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活动共发放各类知识读本、画报、围腰、环保袋等宣传资料约1100份,接待群众咨询约60人次,有效提升了群众科普知识素养和防震减灾安全意识,受到广大群众好评。(江边乡 张保文)
弥勒市举办2021年红河州第十三、十四期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11月2—5日,弥勒市举办2021年红河州第十三、十四期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共261名非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
培训除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急救援及消防安全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知识进行讲解外,还专门开展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贯讲座。此次培训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市应急局 杨菁菁)
各单位、乡镇“119”消防宣传活动
东风农场管理局:11月8日,东风农场管理局邀请云南省消安防普及中心老师为社区干部、学校安、宾馆酒店和超市安全负责人开展了消防安全、防震减灾知识培训及应急演练。
通过直观观看火灾事故案例、详细了解了消防器材操作方法,结合实际进行灭火演练,为防范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东风农场管理局 杨鹏明)
市农科局:11月9日,市科学局邀请昆明市消安应急服务中心教员进行一场别开生面的线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通过详细介绍消防器材使用,贯彻实例讲解,提出火灾防范措施,进一步丰富了消防安全培训模式,提升了干部职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水平。(市农科局 陈保云)
西一镇:11月9日由西一镇党政主要领导带队,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了“119”消防线下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活动悬挂标语1条,发放宣传画600余幅,发放宣传单手册400余份,发放环保宣传袋200余个,发放其它材料300余份,群众面对面宣传25人次,效果良好。(西一镇 刘子龙)
西三镇:11月5日,西三镇通过发放宣传材料、讲解安全常识、接受群众咨询等形式开展了“119”消防宣传活动。悬挂标语9条,广播宣传100余次,有效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营造良好氛围。(西三镇)
虹溪镇:11月9日虹溪在市场设置宣传台,通过发放宣传册、消防宣传袋,和现场讲解的方式,向群众介绍日常火灾类型及其处置方法、火场自救常识和火场逃生应注意的事项和方法等内容,进一步提升了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虹溪镇 念云涛)
五山乡:11月8日,在五山乡政府院内开展了一场以“落实消防责任,防范安全风险”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活动,五山乡专职消防员详细讲解了灭火器的使用方式,并邀请了五山乡干部职工与沿街商户共同参与实际操作,进一步加深了群众对灭火器的使用技能,在女干部职工中得到了强烈反响。(五山乡 李祖强)
东山镇:11月5日东山镇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合东山派出所、东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以“落实消防责任,防范安全风险”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东山镇 韩春)
『安全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