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nyj/2025-00001
- 发布机构弥勒市能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01-06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第一期)
为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切实发挥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弥勒市煤矿安全生产领域2024年第一期典型执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1日至12日,弥勒市能源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安排入井作业;入井人员未携带标识卡2项违法违规行为。
二、存在问题
1.煤矿从业人员4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安排入井作业;
2.2024年9月11日早班人员8人,9月12日中班人员1人入井未携带标识卡。
三、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以上行为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一款“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的规定。弥勒市能源局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元整(¥94,000),对违反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共计12人作出给予警告,处罚款伍仟元整至壹仟元整不等,共计罚款贰万壹仟元整(¥21,000)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该案中,企业未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入井作业,且矿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未督促落实管理规定,任由从业人员不携带标识卡,只进行纸质记录本登记就入井作业。暴露出该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现场安全管理悬空的问题,对该煤矿企业和其他有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树立了执法权威,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现场管理力度,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