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30-105842-48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2-27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弥政发〔2017〕2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 

  《弥勒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4日

    

    

  弥勒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市乡(镇)政府间的预算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权,合理界定市乡(镇)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社会经济、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强化乡镇财政监督。按照“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基本民生、保财政平衡、促财源培植、促收入征管、促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制定我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 

  一、财政收入的划分 

  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将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市本级收入和乡镇级收入。 

  (一)市本级财政收入 

  1.红河卷烟厂、红河投资公司、红河复烤公司、红河州烟草公司、红通公司弥勒汽车安全检测站、全市各国有平台公司、东风农场管理局缴纳的各项税费收入。 

  2.市烟草公司缴纳的各项税收,除烟叶税、烟叶调拨增值税按属地划分外的各项税费收入。 

  3.电力、邮政、移动、金融保险等垂直管理单位缴纳的各项税收。 

  4.红河水乡、东风韵、太平湖森林公园、可邑小镇、工业园区、通用机场、东风整体城镇化建设、市人民医院、弥勒二小、弥勒六中等重点项目缴入的各项税费收入。 

  5.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卷烟教育费附加。 

  6.弥阳镇范围建成区房产税属于市级收入,非建成区属于弥阳镇收入。 

  7.华电巡检司发电有限公司(巡检司镇),磷电化工有限公司(竹园镇)、嘉陵实业公司焦化厂、吉诚能源煤化工公司(弥阳镇),雷打滩水电有限公司(东山镇),糯租水电有限公司(西二镇),50%为市本级收入,50%为企业所在地乡镇级收入。  

  8.税务机关稽查补缴的各项收入,市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的税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各项税费收入。 

  9.纳税人基础信息未录入税务征管系统,以代征代扣、代开发票等方式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 

  (二)乡镇财政收入 

  扣除市本级财政收入后,按照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在地划分各乡镇收入,具体包括: 

  1.生产经营注册所在地在乡镇(街道)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各项税费收入(不含列入市本级的财政收入)。 

  2.烟叶税收入。 

  3.各乡镇(弥阳镇除外)范围内征收的房产税收入。 

  4.各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各项税费收入。 

  5.各乡镇自2018年起,招商引资及新办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收入。 

  二、收入基数的核定 

  按属地原则,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以2017年各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数为基数,基数指标五年一调整。各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计划完成数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收入增长计划一年一下达。 

  三、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 

  市本级与乡镇级支出统筹安排,确保工资发放、机构运转和基本民生保障,并结合自身实际安排必要的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和重点项目支出。 

  (一)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1.行政事业单位应由财政供养的人员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缴费、自治州津贴、遗属补助以及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市政府确定的由财政定额补助的人员工资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绩效奖励支出。 

  2.村(社区)干部经费,包括: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村务监督委员会生活补贴、村民小组干部补贴、社区居民小组长经费。 

  3.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村级其他定补人员经费。 

  4.必要的机构运转经费,包括:按政策标准计算的村(社区)及村小组工作经费、按全市统一的定员定额标准计算的公用经费。 

  5.其他应由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的支出。 

  上述五项支出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作为乡镇可用财力基数,该基数一年一定。 

  (二)乡镇级财政支出 

  1.临聘人员经费。 

  2.各乡镇债券置换资金的本息、发行费、手续费。 

  3.必要的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重点项目的配套支出。 

  4.其他应由乡镇自行安排的支出。 

  上述四项支出由各乡镇根据上级财政给予的财力补助,自行保障,市级不再安排。 

  四、考核补助及奖惩措施 

  (一)对乡镇财政的固定补助 

  根据各乡镇收入完成情况,经市级审核认可后,按比例分档次给予财政固定补助:弥阳镇1% ;新哨镇、东山镇、西一镇、西二镇、西三镇3% ;巡检司镇4%;竹园镇、五山乡6%;虹溪镇8%;朋普镇、江边乡10%。固定补助作为可用财力,由各乡镇安排用于乡镇应自行承担的支出。 

  (二)对超额完成收入增长目标任务的乡镇,超额部分实施增量奖励 

  其中:弥阳镇10% ;新哨镇、东山镇、西一镇、西二镇、西三镇20%;竹园镇、巡检司镇、五山乡30% ;朋普镇、虹溪镇、江边乡40%。每个乡镇的增量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可用财力,用于各乡镇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及重点项目的配套支出。 

  (三)对未完成收入增长目标任务的乡镇,扣减固定补助的50% 

  五、配套政策 

  (一)强化预决算管理 

  乡镇要结合自身职能和管理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统筹所有财力科学合理编制乡镇财政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执行预算”的原则,加强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各乡镇须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深化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全面推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对乡镇工资实行财政统发,进一步完善乡镇国库一体化系统建设,规范乡镇财政资金支付行为,促进乡镇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和透明。 

  (三)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强化责任,明确乡镇(区)党政主要领导为乡镇资金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确保乡镇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提升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协税护税工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税源管控协税护税责任主体,应高度重视税收征管工作,做好税源培植,全力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征管,有效防止税收收入流失。 

  (五)加强乡镇债务管理 

  乡镇(区)要加强债务风险管控,积极化解存量债务,严格控制新的乡镇债务发生。 

  六、其他事项 

  (一)收入报表提供 

  税务部门需按期向财政部门提供收入报表,于每月末3日内提供分乡镇收入月报表,于每年末5日内提供分乡镇收入年报表。其中:月度报表只需提供分税种收入情况,季度报表及年度报表需提供分税种、分纳税户的收入完成情况明细表。市财政局于每月末5日内向12个乡镇提供收入完成情况表,各乡镇根据收入完成情况及时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照收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情况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严禁乡镇相互之间、乡镇与市本级之间挖税、买税。市级财政部门可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核查,一经发现按涉税金额的100%扣减税务部门经费补助,按涉税金额的200%扣减乡镇可用财力。税收征管经费由市财政统一结算,乡镇不准以任何形式补助税务部门经费,一经发现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支付,并取消当年市级对乡镇的财力性补助。 

  (三)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弥勒县县对乡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案的通知》(弥财发〔2009〕11号)同时废止 

  (四)本方案由弥勒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