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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30-110024-069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1-15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弥政发〔2016〕2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     

  弥勒市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弥勒市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根据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弥勒市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贫困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列入财政预算“扶贫”支出科目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四条  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贫困乡村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基本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含小型桥、涵)、小流域治理、易地扶贫开发、村容村貌整治等; 

  (二)支持改善扶贫对象的生产、生活设施。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实施的到户项目,包括贫困农户的茅草房、杈杈房等危陋住房改造,以贫困农户为单元修建的小水窖、小水池、沼气池、节柴灶、太阳能、人畜饮水工程及牲畜厩舍改造等; 

  (三)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培育和壮大优势产业。因地制宜扶持扶贫对象发展畜牧、果蔬、生物药、花卉、林产业等特色产业;支持扶贫对象从事种养植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发展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 

  (四)支持提高扶贫对象就业能力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输出进行技能培训;对扶贫对象开展科技扶贫,包括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等; 

  (五)支持缓解农村贫困地区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扶持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对贫困地区增加扶贫对象收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和市场流通企业或农户的贷款贴息补助; 

  (六)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取扶贫项目管理的开支。 

  第五条  弥勒市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第六条  弥勒市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弥勒市财政局下达到市级扶贫资金专户,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在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乡镇组织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项目批复通知,由乡镇提出拨款申请,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到乡镇扶贫专户,执行乡级报账制。 

  第七条  由市级组织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仍然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3〕251号)文件执行,实行市级报账制。 

  第八条  弥勒市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由乡镇组织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市级财政部门自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扶贫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乡镇扶贫专户。 

  第九条  要充分发挥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整合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完善帮扶机制,拓展帮扶领域,扩大帮扶规模,提高帮扶水平。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用途特点和各部门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扶贫、发改、民宗、林业、残联等部门对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管理,做到“四到”,即: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弥勒市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实施主体,实行市、乡两级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 

  (一)市、乡人民政府对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本级财政结余结转管理规定执行; 

  (二)各乡镇必须设立扶贫专户,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专户存储所得利息,缴入国库纳入预算安排,并全额用于弥勒市精准脱贫攻坚项目; 

  (三)乡镇预拨付项目资金比例。对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拨付资金比例不得超过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总额的50%;对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拨付资金比例不得超过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总额的30%;其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实行财政报账回补。对直接用于农村贫困人口的补助费用,可按照项目预算一次性拨付。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乡镇项目资金必须预留不低于20%,由市扶贫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再支付尾款。工程质保金由各乡镇确定。 

     (五)乡镇报账相关材料及要求:项目实施合同(包含: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或项目实施会议纪要;相关原始单据,名称必须以市扶贫办批复的项目工程一致,并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检查验收意见书、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加强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改、民宗、林业、残联等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实行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公告、公示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按照谁决策、谁公告公示、谁受理反馈意见的原则,市、乡镇两级应当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分配原则和计划等内容和项目完成情况在实施地点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提高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对扶贫对象给予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的,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四条  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全市贫困地区产业培植好、群众增收快、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明显的地方实施以奖代补,促进贫困地区农民持续增收,缩小贫困地区群众收入差距,确保贫困地区持续发展。扶贫以奖代补资金结合当地实际继续用于实施精准脱贫攻坚项目。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弥勒市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的监督机制。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大对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纪违规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的定期审计和检查制度,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精准脱贫攻坚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出台适合本乡镇的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扶贫办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精准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对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弥勒市财政局、弥勒市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