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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1021-173931-309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9-04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7年度协管员工资和经费绩效评价报告

   

  弥勒市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环保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文件要求,受弥勒市财政局委托,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12月01日至12月20日,对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弥勒市交警大队”)2017年度截止2017年11月30日弥勒市交警大队2017年度协管员工资和经费绩效情况进行了评审。弥勒市交警大队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提供了书面承诺。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评审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护航弥勒经济发展的能力水平,促进公安交警工作长远发展,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派出所工作的决定》(红办发〔2013〕4号),2013年10月12日弥勒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落实配备交警大队辅警方面,招聘交通辅警145人,其中110人纳入弥勒市交警大队作为交通协管员管理,所需费用按照2000元/月·人(含相关保险)计算纳入财政预算。

  (二)项目绩效目标设立情况

  弥勒市交警大队2017年度交通协管员工资和经费项目年初预算申报时设立的绩效目标是:

  根据各月弥勒市交警大队协管员工资核算情况,及时组织工资发放。

  通过绩效评价前期调研及相关资料显示,预算申报时确立的绩效目标不能全面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与效果。结合本项目立项的背景、目的及依据,在与项目实施部门进行深入讨论的基础上,将本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细化为:

  1.合理统计弥勒市交警大队协管员各月考勤、合理评价其绩效。

  2.准确核算弥勒市交警大队协管员各月工资,工资核算准确率达100%。

  3.合规使用弥勒市交警大队协管员工资经费。

  4.规范核算弥勒市交警大队协管员工资经费收支。

  5.及时组织弥勒市交警大队协管员工资发放,完成及时率达100%。

  6. 受益对象满意度达95%以上。

  (三)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安排情况

  根据《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2017年度预算批复情况,资金预算安排如下:

  按照2017年度预计弥勒市交警大队交通协管员人数110人,以2000元/人·月的标准,下达2017年度交通协管员工资和经费预算2,640,000.00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补助。

  2.项目资金投入及支出结余情况

  截至2017年11月30日,弥勒市交警大队2017年度交通协管员工资和经费项目资金投入支出结余情况如下:

  投入情况:

  弥勒市交警大队2017年度交通协管员工资和经费预算资金实际到位2,640,000.00元,分3次下拨到位。具体下拨情况:2017年04月13日1,000,000.00元,2017年09月14日900,000.00元,2017年11月01日740,000.00元;未到位资金0元,到位率100%。

  支出结余情况:

  弥勒市交警大队2017年度交通协管员工资和经费共计使用2,524,000.00元,使用率95.61%;结余资金116,000.00元。结余原因:2017年12月工资尚未发放。

  (四)项目实施内容

  按月对2017年度弥勒市交警大队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依据考勤、工作表现等组织安排工资的发放,助力于弥勒市公安交警工作的长远发展及弥勒市的社会稳定。

  (五)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1.项目组织情况

  弥勒市交警大队各部门分别按月统计交通协管员考勤,上报部门领导审批;部门领导核实考勤情况及评估工作表现后依据权限进行审批,核实审批后交由弥勒市交警大队办公室审核汇总;办公室审核无误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交由财务处组织工资发放;工资发放完成,财务处取得工资表单、银行回单等会计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2.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项目资金由弥勒市交警大队财务处统一核算,按照《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据实列支、年末清算。

  二、项目绩效自评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预算部门应于项目结束后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自我评价工作,向弥勒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弥勒市财政局根据预算部门自我评价情况及再评价情况,提出整改意见。预算部门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优化预算支出管理。

  本次绩效评价工作为保证2018年度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于2017年12月组织实施,期间弥勒市交警大队2017年度交通协管员工资和经费项目年度尚未结束,还未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因此,弥勒市交警大队绩效自评未纳入本次绩效评价范围。

  三、绩效评价组织情况

  (一)绩效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

  2.《关于印发<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

  4.《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派出所工作的决定》(红办发〔2013〕4号);

  5.《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

  6.《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

  7.《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环保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

  (二)绩效评价方法

  根据弥勒市财政局《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环保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统一部署,本次绩效评价工作采用审阅资料、实地评价等评价方法,以定量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为辅、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1.审阅资料。收集与项目预算、管理、绩效相关的评价资料,并对评价资料进行审阅。

  2.实地评价。通过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按照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设立了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实地评价工作。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本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国家、云南省、弥勒市制定的项目相关政策法规,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设置本项目指标体系,具体为:根据“项目资金(管理)流程”设置一级指标4个,根据“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的原则设置二级指标6个,根据二级指标内容,依据相关标准进一步将其分解为具体可操作的绩效评价指标,设置三级指标18个。

  本次绩效评价满分为100分,100~90(含)分为优、90~80(含)为良,80~60(含)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四、绩效评价结论

  (一)项目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弥勒市交警大队2017年交通协管员工资和经费项目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得分96.46分,评价等级为“优”。综合评价结论如下: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参照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经费管理。按照经费预算,严格将经费控制在2000元/人·月的标准内支出,实际发放工资大于预算标准的部分由弥勒市交警大队通过交通罚款等方式取得非税收入,上缴弥勒市财政局,由财政局统筹下拨经费进行补充,工资发放有序进行。但仍存在需要完善的环节,如绩效目标不清晰、难以衡量项目效果;受益对象满意度不高,保险缴纳情况、绩效考评方式的透明度有待提升。

  (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弥勒市交警大队2017年交通协管员工资和经费项目绩效目标6项,完成5项,未完成1项。受益对象满意度1项未完成。

  1.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序号

绩效指标名称

预期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1

考勤及绩效评价合理性

合理统计弥勒市交警大队协管员各月考勤、合理评价其绩效。

考勤统计严格合理,绩效工资评审合理有效。

2

工资核算准确性

准确核算弥勒市交警大队协管员各月工资,工资核算准确率达100%。

工资核算准确率达100%。

3

资金使用合规性

合规使用弥勒市交警大队协管员工资经费。

支出依据合规,不存在超标准或范围开支情况,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项目支出情况。

4

会计核算规范性

规范核算弥勒市交警大队协管员工资经费收支。

资金建立专账管理、审批程序完整和手续、账务处理规范。

5

完成及时率

及时组织弥勒市交警大队协管员工资发放,完成及时率达100%。

截止2017年11月30日,弥勒市交警大队协管员工资发放及时,完成及时率达100%。

6

受益对象满意度

受益对象满意度达95%以上。

受益对象满意度达89.43%。

  2.截止2017年11月30日,弥勒市交警大队按月核算交通协管员工资,并及时组织发放,具体预算及发放情况如下:

月份

预算情况

实际发放工资

预算人数(人)

预算资金(元)

实际发放工资(元)

人数

(人)

2000元/人•月标准支出

(元)

1

110

220,000.00

153,391.00

107

214,000.00

2

110

220,000.00

130,255.00

102

204,000.00

3

110

220,000.00

133,438.00

107

214,000.00

4

110

220,000.00

263,104.32

109

218,000.00

5

110

220,000.00

198,872.40

112

224,000.00

6

110

220,000.00

193,220.72

115

230,000.00

7

110

220,000.00

787,302.16

114

228,000.00

8

110

220,000.00

286,368.71

117

234,000.00

9

110

220,000.00

297,066.03

124

248,000.00

10

110

220,000.00

196,237.22

130

260,000.00

11

110

220,000.00

215,437.39

125

250,000.00

小计

 

2,420,000.00

2,854,692.95

 

2,524,000.00

12

110

220,000.00

-

 

-

合计

 

2,640,000.00

-

 

-

  五、绩效评价情况分析

  (一)投入情况分析

  投入情况指标满分为15分,实际得分14.00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93.33%。具体分析如下:

  1.项目政策依据充分,立项程序规范,目标不够明确。2017年交通协管员工资和经费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发文,申报程序符合要求。绩效目标依据充分,符合客观实际,与弥勒市交警大队职责密切相关。但绩效目标不能全面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与效果,缺乏清晰、可衡量的考核指标;

  2.资金保障责任明确,基本落实到位。《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明确了资金保障责任,弥勒市政府根据文件要求拨付项目资金。

  (二)过程情况分析

  过程情况指标满分为35分,实际得分35.00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100.00%。具体分析如下:

  1.业务管理方面。按照《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2017年度弥勒市交警大队交通协管员工资和经费项目管理制度健全、制度执行有效、考勤及绩效评价合理、工资核算准确。以批复的预算人数、预算标准作为支出指标,实际发放工资超过预算标准部分,通过弥勒市交警大队上缴交通罚款等非税收入至财政,财政统筹拨付进行补充。经费使用基本按计划进度进行,且档案管理规范有序,业务管理规范。

  2.财务管理方面。弥勒市交警大队严格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规范财务管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有效保证了资金安全。

  (三)产出情况分析

  产出情况指标满分为30分,实际得分29.57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98.57%。

  弥勒市交警大队2017年合理、准确核算交通协管员各月工资,并及时组织交通协管员各月工资发放,实际完成率100%,完成及时率100%;实际发放工资2,854,692.95元,按实际用工人数*2000元/人·月标准测算支出2,524,000.00元,超出预算指标部分由弥勒市交警大队上缴非税收入至财政,财政统筹拨付进行补充。产出情况良好。

  (四)效果情况分析

  效果情况指标满分为20分,实际得分17.89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89.45%。具体分析如下:

  通过现场满意度调查,项目实施满意度为89.43%,满意度未达95%主要表现为对保险缴纳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了解度不高。对保险缴纳情况,27%的被调查者表示 “有一点了解”,7%的被调查者表示“不了解”;对绩效考评情况,3%的被调查者表示 “有一点了解”,3%的被调查者表示“不了解”。

  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预算申报过程中绩效目标待明确。

  弥勒市交警大队进行预算申报时,未将绩效目标明确细化,在实际项目进行过程中缺乏量化指标,难以对其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合理衡量,影响项目效率。

  (二)保险缴纳、绩效考评工作透明度不高。

  通过现场满意度调查,项目实施满意度为89.43%。对保险缴纳情况,27%的被调查者表示 “有一点了解”,7%的被调查者表示“不了解”;对绩效考评情况,3%的被调查者表示 “有一点了解”,3%的被调查者表示“不了解”。

  说明部分员工对其福利待遇了解程度不够,影响其对工作待遇的合理判断,不利于项目效益的充分发挥。

  七、建议

  (一)细化绩效目标申报。

  规范项目预算申报,清晰了解项目执行环节,根据项目情况设置合理可操作的项目绩效目标,使其量化、清晰、可衡量,运用于预算申报、项目执行过程及年终绩效评价中,规范预算管理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提高保险缴纳、绩效考评工作透明度。

  提高保险缴纳、绩效考评工作透明度。定期传达保险缴纳、绩效考评方式,增加协管员对其自身福利待遇组成的了解程度,提高受益对象满意度,保障交通协管员工资及经费充分发挥其效益。

  附件:

  1.被评价单位承诺函

  2.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绩效评价评分表

  4.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表

  5.调查问卷结果汇总表

  6.评审机构项目组主要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