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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09-04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度环卫站路灯电费、环卫站路灯维修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弥勒市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住建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文件要求,受弥勒市财政局委托,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12月01日至12月20日,对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度截止2017年11月30日环卫站路灯电费、环卫站路灯维修费绩效情况进行了评审。弥勒市住建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提供了书面承诺。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评审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为保证弥勒市城区路灯照明需求,弥勒市住建局环卫站路灯绿化管理站负责市内路灯的日常管理维护。弥勒市住建局环卫站路灯绿化管理站陆续与弥勒供电有限公司签订涉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云政发〔2016〕108号),从2017年1月起,按照2分/千瓦时*实际用电量的标准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项目绩效目标设立情况
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度环卫站路灯电费、环卫站路灯维修费项目年初预算申报时设立的绩效目标是:
1.核对每月路灯电费,进行电费支付。
2.进行辖区路灯的管理维护,定期检修。
通过绩效评价前期调研及相关资料显示,预算申报时确立的绩效目标不能全面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与效果。结合本项目立项的背景、目的及依据,在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深入讨论的基础上,将本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细化为:
1.项目按进度及时进行,完成及时率达100%。
2.资金使用充分,资金使用率达100%。
3.保证路灯维修及时。
4.保证资金使用合规性。
5.社会满意度达95%。
(三)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安排情况
根据《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2017年度预算批复情况,资金预算安排如下:
(1)按照2017年弥勒市住建局环卫站涉及52个电表箱的路灯电费预计需求,结合2016年实际经费支出情况,下达2017年度环卫站路灯电费预算2,050,000.00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补助。
(2)按照2017年弥勒市住建局环卫站预计日常路灯维修需求,结合2016年实际经费支出情况,下达2017年度环卫站路灯修理费预算550,000.00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补助。
2.项目资金投入及支出结余情况
投入情况:
(1)2017年度环卫站路灯电费预算资金实际位2,050,000.00元,未到位资金0元,到位率100.00%。
(2)2017年度环卫站路灯修理费预算资金实际到位550,000.00元,未到位资金0元,到位率100.00%。
支出结余情况:
(1)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度环卫站路灯电费预算资金共计使用2,104,349.85元,使用率102.65%,超出预算支出54,349.85元从环卫站路灯修理费项目列支。
(2)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度环卫站路灯维修费预算资金共计使用339,427.18元,使用率61.71%,其中路灯维修费专项支出263,425.64元,超范围用于路灯电费支出54,349.85,日常公用经费21,651.69元。资金结余210,572.82元。
(四)项目实施内容
弥勒市环卫站按月核算确认52个电表箱电费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弥勒市住建局核实弥勒市环卫站按月上报的核算情况,审核报销单据,进行电费支付;同时弥勒市住建局环卫站负责路灯日常检修维护。致力于保障弥勒市城区夜晚照明环境质量,提升居民居住水平。
(五)组织管理情况
1.项目组织情况
(1)弥勒市住建局环卫站每月取得涉及52个电表箱的路灯电费明细表,与弥阳供电所核对无误后,经环卫站主管路灯队副站长、站长依次确认后取获路灯电费发票;环卫站报账人员携电费核对表、发票、报销审批说明上报弥勒市住建局财务部门;经财务人员审核,财务科长签字确认;财务科长确认后报经弥勒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局长等相关领导审批,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人员及时进行电费的支付。
(2)弥勒市环卫站路灯队工作人员在进行路灯的日常维修维护中,如发现路灯损坏,根据损坏程度进行维修处理。小型零星损坏,报路灯队队长批准同意后领取材料进行修理;大型损坏依据损坏情况,逐级上报环卫站站长或弥勒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经同意后组织维修。
2.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项目资金由弥勒住建局财务部门统一核算,按照《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据实列支、年末清算。
二、项目绩效自评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预算部门应于项目结束后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自我评价工作,向弥勒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弥勒市财政局根据预算部门自我评价情况及再评价情况,提出整改意见。预算部门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优化预算支出管理。
本次绩效评价工作为保证2018年度财政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于2017年12月组织实施,当时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度环卫站路灯电费、环卫站路灯维修费项目年度尚未结束,还未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故弥勒市住建局绩效自评工作未纳入本次绩效评价范围。
三、绩效评价组织情况
(一)绩效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
2.《关于印发<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云政发〔2016〕108号);
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
5.《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
6.《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
7.《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环保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
(二)绩效评价方法
根据弥勒市财政局《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住建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统一部署,本次绩效评价工作采用审阅资料、实地评价等评价方法,以定量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为辅、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1.审阅资料。收集与项目预算、管理、绩效相关的评价资料,并对评价资料进行审阅。
2.实地评价。通过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按照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设立了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实地评价工作。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本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国家、云南省、弥勒市制定的项目相关政策法规,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设置本项目指标体系,具体为:根据“项目资金(管理)流程”设置一级指标4个,根据“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的原则设置二级指标6个,根据二级指标内容,依据相关标准进一步将其分解为具体可操作的绩效评价指标,设置三级指标17个。
本次绩效评价满分为100分,100~90(含)分为优、90~80(含)为良,80~60(含)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四、绩效评价结论
(一)项目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度环卫站路灯电费、环卫站路灯维修费项目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得分83.18分,评价等级为“良”。综合评价结论如下:
在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度环卫站路灯电费、环卫站路灯维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参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项目管理。但在管理过程仍存在需要完善的环节,如绩效目标不清晰、难以衡量项目效果;预算申报准确性不高,导致预算与实际支出差异大;资金使用不够规范,经费支出专项管理不足,存在经费超范围支出的情况;路灯维修费资金使用率低;社会满意度不高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度环卫站路灯电费、环卫站路灯维修费项目绩效目标5项,完成2项,未完成3项。资金使用率、资金使用合规性、社会满意度3项目标未完成。
1.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序号 |
绩效指标名称 |
预期目标 |
目标实现情况 |
1 |
完成及时率 |
项目按进度及时进行,完成及时率达100% |
完成路灯电费支付、路灯维修,完成及时率100%。 |
2 |
资金使用率 |
资金使用充分,资金使用率达100% |
①路灯电费资金使用率102.65%; ②路灯维修费资金使用率61.71%。 |
3 |
维修及时性 |
保证路灯维修及时 |
路灯维修做到及时、合规。 |
4 |
资金使用合规性 |
保证资金使用合规性 |
资金使用存在超范围列支情况。 |
5 |
社会满意度 |
社会满意度达95% |
社会满意度85.46%。 |
2.环卫站路灯电费、维修费支出情况:
电费归属月份 |
支付月份 |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
||
电费 |
维修费 |
日常公用经费 |
||
2016年12月 |
2017年1月 |
245,613.08 |
21,651.69 |
|
2017年1月 |
2017年2月 |
250,688.40 |
||
2017年2月 |
2017年3月 |
218,060.95 |
34,626.30 |
|
2017年3月 |
2017年4月 |
230,690.84 |
||
2017年4月 |
2017年5月 |
173,508.88 |
5,306.50 |
|
2017年5月 |
2017年6月 |
166,895.20 |
||
2017年6月 |
2017年7月 |
166,930.63 |
||
2017年7月 |
2017年8月 |
55,929.36 |
||
2017年8月 |
2017年9月 |
190,039.54 |
||
2017年9月 |
2017年10月 |
192,478.43 |
7,050.00 |
|
2017年10月 |
2017年11月 |
213,514.54 |
216,442.84 |
|
合 计 |
2,104,349.85 |
263,425.64 |
21,651.69 |
五、绩效评价情况分析
(一)投入情况分析
投入情况指标满分为15分,实际得分7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46.67%。具体分析如下:
1.项目政策依据充分,立项程序规范,目标不够明确。2017年环卫站路灯电费、环卫站路灯维修费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发文,申报程序符合要求。绩效目标符合立项依据中中关于环卫清扫设备融资租赁费的工作目标,且与弥勒市住建局职责密切相关。但绩效目标不能全面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与效果,缺乏清晰、可衡量的考核指标;
2.资金保障责任明确,项目预算资金落实到位,但预算不够合理。《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明确了资金保障责任,弥勒市人民政府根据文件要求及年初预算拨付项目资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但年初预算不合理,导致路灯电费资金缺口大,路灯维修费结余量大。
(二)过程情况分析
过程情况指标满分为35分,实际得分31.00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88.57%。具体分析如下:
1.业务管理方面。依据《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度环卫站路灯电费、环卫站路灯维修费项目按照相关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运行,电费支付、路灯维修按照进度正常进行;且相关档案归集管理规范。
2.财务管理方面。弥勒市住建局组织制定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实行专款专用,有效保证了资金安全。但存在路灯维修费超范围列支的情况。
(三)产出情况分析
产出情况指标满分为30分,实际得分28.09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93.63%。
弥勒市住建局按照正常进度及时进行电费的缴纳、路灯的维护,实际完成率100%,完成及时率100%;路灯电费按照供电合同约定条款及实际用电情况缴纳,资金使用率102.65%,超出预算支出54,349.85元从环卫站路灯修理费项目列支;路灯维修费资金使用率61.71%。
(四)效果情况分析
效果情况指标满分为20分,实际得分17.09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85.45%。具体分析如下:
通过现场满意度调查,项目实施满意度为85.46%,满意度不高主要表现为43%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区域、街道路灯的亮度为“一般”,3%的被调查者遭遇过路灯久坏不修的情况。
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预算申报绩效目标不清晰。
弥勒市住建局进行预算申报时,未将绩效目标明确细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缺乏量化指标,难以对其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合理衡量,影响项目效率。
(二)预算申报不合理,影响项目实施效率。
1.截止2017年11月30日,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度环卫站路灯电费预算资金共计使用2,104,349.85元,超出预算资金54,349.85元从环卫站路灯维修费项目列支,且11月电费尚未支付(路灯电费支付采取当月费用次月支付的方式,如2017年1月支付2016年12月的路灯电费,2017年12月的电费归属2018年度支付范畴)。按照2017年1-11月份实际电费测算,每月平均电费191,304.53元,2017年度电费预计约2,295,654.36元,较年初预算2,050,000.00元,项目资金缺口约245,654.36元;
2.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度环卫站路灯维修费预算资金共计使用339,427.18元,资金使用率67.71%。其中路灯维修费专项支出263,425.64元,仅占路灯维修费预算资金的47.90%。按照2017年1-11月份实际路灯维修费测算,每月平均维修费23,947.79元,2017年度维修费预计约287,373.48元,较2017年年初预算下拨资金550,000.00元,不合理占用财政资金约262,626.52元。
(三)项目资金使用不规范。
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度环卫站路灯维修费共计使用339,427.18元,超范围列支路灯电费支出54,349.85元,日常公用经费21,651.69元,合计76,001.54元,占路灯维修费支出22.39%。
(四)满意度有待提升。
通过现场满意度调查,项目实施满意度为85.46%。43%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区域、街道路灯的亮度为“一般”,3%的被调查者遭遇过路灯久坏不修的情况。满意度存在提升的空间。
七、建议
(一)细化绩效目标申报。
规范项目预算申报,清晰了解项目执行环节,根据项目情况设置合理可操作的项目绩效目标,使其量化、清晰、可衡量,从而将其运用于预算申报、项目执行过程及年终绩效评价中。
(二)合理进行预算申报,提升预算准确性。
依据本年环卫站路灯电费、环卫站路灯维修费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预计发生的变化,合理预算下一年度经费支出,避免年度终了项目存在大量资金缺口影响项目实施效果或大量资金结余不合理占用财政资金。
(三)规范项目资金使用。
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规范项目资金使用。严格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项目资金的收支进行严格专项管理,避免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四)加强过程管理,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
严格按照环卫站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管理,注重社会公众需求,通过提高路灯照明的质量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
附件:1.被评价单位承诺函
2.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绩效评价评分表
4.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表
5.调查问卷结果汇总表
6.评审机构项目组主要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