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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1021-173934-614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9-04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度环卫清扫设备融资租赁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弥勒市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环保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文件要求,受弥勒市财政局委托,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12月01日至12月20日,对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度截止2017年11月30日环卫清扫设备融资租赁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了评审。弥勒市住建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提供了书面承诺。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评审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为维护弥勒市城区环境卫生,提高市民居住环境质量,贯彻落实弥勒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三次常务会讨论关于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环卫设施实施方案会议精神,弥勒市住建局下属部门弥勒市环卫站路灯绿化管理站于2013年09月05日,通过政府招标采购,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环卫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协议约定:融资租赁环卫清洗设备48件,总资产价值16,498,000.00元,租赁管理费329,960.00元,设备留购价4,600.00元,外购设备服务费10,320.00元,利息总额1,959,456.72元,共需支付18,802,336.72元。弥勒市环卫站路灯绿化管理站从2013年至2017年分期支付租赁款项。2013年支付首期款5,294,280.00元(含租赁保证金329,960.00元,于最后一期支付时抵扣),2014年至2017年每年支付租金3,459,504.18元。

  (二)项目绩效目标设立情况

  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度环卫清扫设备融资租赁费项目年初预算申报时设立的绩效目标是:

  1.弥勒市住建局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条款,按时支付租金款。

  2.弥勒市环卫站路灯绿化管理站进行融资租赁清扫设备的日常使用,并进行管理维护。

  通过绩效评价前期调研及相关资料显示,预算申报时确立的绩效目标不能全面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与效果。结合本项目立项的背景、目的及依据,在与项目实施部门进行深入讨论的基础上,将本项目绩效评价目标细化为:

  1.履约及时,完成及时率达100%。

  2.资金使用充分,资金使用率达100%。

  3.融资租赁设备使用率达95%。

  4.加强融资租赁设备日常管护,保障设备运行良好。

  5.保证资金使用合规性。

  6.受益对象满意度达95%。

  (三)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安排情况

  根据《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2017年度预算批复情况,资金预算安排如下:

  按照2013年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条款,下拨2017年度环卫清扫设备融资租赁费预算3,460,000.00元,用于支付2017年度融资租赁设备租金。

  2.项目资金投入及支出结余情况

  截至2017年11月30日,2017年度环卫清扫设备融资租赁费项目投入及支出结余情况如下:

  投入情况:

  2017年度环卫清扫设备融资租赁费预算资金实际到位3,460,000.00元,未到位资金0元,到位率100.00%。

  支出结余情况:

  2017年度环卫清扫设备融资租赁费项目资金共计使用3,460,000.00元,使用率100%。专项支付2017年融资设备租赁租金3,129,544.18元,结余资金330,455.82元用于支付水费、电费、车辆运行费等公用开支。

  (四)项目实施内容

  弥勒市住建局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条款,及时支付租金;下属单位路灯绿化管理站进行融资租赁清扫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助力于保障弥勒市城区环境卫生,提升居民居住环境质量。

  (五)组织管理情况

  1.项目组织情况

  弥勒市环卫站报账人员根据租赁合同、收款单位开具的租赁本金专业收据、租赁租金利息发票进行租金的核算,由环卫站副站长、站长确认后报弥勒市住建局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主管环卫工作副局长审批确认;主管副局长确认后报弥勒市住建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人员进行租金的支付;

  弥勒市住建局将融资租赁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环卫站路灯绿化管理站根据《弥勒市环卫站内部管理规定》组织设备的使用、维护。

  2.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项目资金由弥勒市住建局财务处统一核算,按照《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据实列支、年末清算。

  二、项目绩效自评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预算部门应于项目结束后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自我评价工作,向弥勒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弥勒市财政局根据预算部门自我评价情况及再评价情况,提出整改意见。预算部门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优化预算支出管理。

  本次绩效评价工作为保证2018年度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于2017年12月组织实施,届时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度环卫清扫设备融资租赁费项目年度尚未结束,还未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因此,被评价单位绩效自评未纳入本次绩效评价范围。

  三、绩效评价组织情况

  (一)绩效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

  2.《关于印发<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3.《关于印发< 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5.《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

  6.《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

  7.《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

  8.《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环保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

  (二)绩效评价方法

  根据弥勒市财政局《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环保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统一部署,本次绩效评价工作采用审阅资料、实地评价等评价方法,以定量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为辅、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1.审阅资料。收集与项目预算、管理、绩效相关的评价资料,并对评价资料进行审阅。

  2.实地评价。通过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按照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设立了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实地评价工作。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本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国家、云南省、弥勒市制定的项目相关政策法规,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设置本项目指标体系,具体为:根据“项目资金(管理)流程”设置一级指标4个,根据“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的原则设置二级指标6个,根据二级指标内容,依据相关标准进一步将其分解为具体可操作的绩效评价指标,设置三级指标16个。

  本次绩效评价满分为100分,100~90(含)分为优、90~80(含)为良,80~60(含)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四、绩效评价结论

  (一)项目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度环卫清扫设备融资租赁费项目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得分90.61分,评价等级为“优”。综合评价结论如下:

  在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环卫清扫设备融资租赁经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弥勒市住建局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及时支付租金,组织设备的使用、维护,绩效目标基本得以实现。但仍存在需要完善的环节,如绩效目标不清晰,难以衡量项目效果;预算申报不够准确,资金不合理结余;结余资金管理不当;满意度不高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度环卫清扫设备融资租赁费项目绩效目标6项,完成4项,未完成2项。资金使用合规性、受益对象满意度2项目标未完成。

  1.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序号

绩效指标名称

预期目标

目标实现情况

1

完成及时率

履约及时,完成及时率达100%

2017年11月29日及时完成支付,完成及时率达100%。

2

资金使用率

资金使用充分,资金使用率达100%

资金使用率达100%。

3

环卫清扫设备的设备使用率

融资租赁设备使用率达95%

设备使用率达100%。

4

环卫清扫设备的管理维护

加强融资租赁设备日常管护,保障设备运行良好

建立日常的管理维护制度,定期检修维护。

5

资金使用合规性

保证资金使用合规性

资金使用存在不合规。结余资金330,455.82元用于支付车辆运行费、电费、水费等其他支出,且无明确结余资金调剂请示。

6

受益对象满意度

受益对象满意度达95%

受益对象满意度为83.06%。

  2.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单位:元

租赁物件总价值

16,498,000.00

设备留购价(100元/台)

4,600.00

首期租金

租赁物件总价值*28%

4,619,440.00

租赁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租金)

租赁物件总价值*2%

329,960.00

租赁管理费

租赁物件总价值*2%

329,960.00

租赁期限(年)

4

租赁年利率

6.40%

保险费

0

还款频率及支付方式

年付(4年5付)

外购设备服务费

10,320.00

剩余租金现值(融资额)

11,878,560.00

利息合计

1,959,456.70

首期款支付时间

2013年11月20日

首期款支付金额

5,294,280.00

第一次还款时间

2014年11月20日

第一次还款金额

3,459,504.18

第二次还款时间

2015年11月20日

第二次还款金额

3,459,504.18

第三次还款时间

2016年11月20日

第三次还款金额

3,459,504.18

第四次还款时间

2017年11月20日

第四次还款金额

3,459,504.18

注: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租金后,第四次还款实际付款额

3,129,544.18

以上五次实际支付金额合计

18,802,336.72

  五、绩效评价情况分析

  (一)投入情况分析

  投入情况指标满分为15分,实际得分14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93.33%。具体分析如下:

  1.项目政策依据充分,立项程序规范,目标不够明确。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环卫清扫设备融资租赁费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申报、评审、立项、发文等步骤,申报程序符合要求。但绩效目标不能全面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与效果,缺乏清晰、可衡量的考核指标;

  2.资金保障责任明确,全部落实到位。依据《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明确了资金保障责任,弥勒市政府根据文件要求拨付项目资金且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过程情况分析

  过程情况指标满分为35分,实际得分30.00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85.71%。具体分析如下:

  1.业务管理方面。弥勒市住建局制定了完善的设备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并进行档案的完整归集,有效的保障了融资租赁清扫设备的日常运行;

  2.财务管理方面。弥勒市住建局严格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规范财务管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有效保证了资金安全。融资租赁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进行,对环卫清扫设备提供单位进行资质考核,招标采购相关资料保管完整。但存在项目结余资金用于其他支出,变更财政资金用途程序不完备的情况。

  (三)产出情况分析

  产出情况指标满分为30分,实际得分30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100.00%。

  弥勒市住建局2017年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租金支付,完成及时率达100%;截止2017年11月30日,项目资金3,460,000.00元已全额使用,资金使用率达100%;结合城区环卫清扫实际情况,合理统筹安排设备使用,设备使用率达100%。

  (四)效果情况分析

  效果情况指标满分为20分,实际得分16.61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83.06%。具体分析如下:

  通过现场满意度调查,项目实施受益对象满意度为83.06%。满意度未达100%主要表现为:使用清扫设备的清扫效率较以前年度人工清扫效率方面,87%的被调查者表示“快一点”,仅3%的被调查者表示“快很多”;100%的被调查者表示进行清扫设备培训工作情况为“偶尔培训”,培训重视程度有待加强。

  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预算申报过程中绩效目标待明确。

  弥勒市住建局进行预算申报时,未将绩效目标明确细化,在实际项目进行过程中缺乏量化指标,难以对其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合理衡量,影响项目效率。

  (二)预算申报不准确,导致资金不合理结余。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条款,本期租金在抵扣本期准予冲抵的保证金329,960.00元的基础上,实际应支付3,129,544.18元,预算申报未考虑保证金的抵扣问题,仍按上期支付租金3,459,504.18元申报下达3,460,000.00元,占用财政资金,导致资金结余330,455.82元。

  (三)结余资金管理不规范。

  弥勒市住建局将2017年度环卫清扫设备融资租赁经费项目结余资金330,455.82元用于支付车辆运行费、电费、水费等其他支出,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财政资金结余调节手续,结余资金管理不规范。

  (四)项目实施满意度待提高。

  通过现场满意度调查,受益对象满意度为83.06%。在清扫设备的清扫效率效果、清扫设备使用培训工作等方面需要加强。

  七、建议

  (一)细化绩效目标申报。

  规范项目预算申报,清晰了解项目执行环节,根据项目情况设置合理可操作的项目绩效目标,使其量化、清晰、可衡量,运用于预算申报、项目执行过程及年终绩效评价中,深化绩效目标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提高预算准确性,减少财政资金无效占用。

  本项目的资金支付于2017年度已全数完成,但针对部门项目预算,需按照项目特点,提升预算的准确性,降低预算与实际支出的差距,减少财政资金的无效占用,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规范结余资金管理。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严格管理项目结余资金。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统筹管理,如其他项目急需资金需要调剂本项目结余资金,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待申请审批通过后合规使用结余资金。

   (四)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受益对象满意度。

  加强项目管理,注重设备使用、项目管理的培训,充分发挥设备功效,提升其使用效率,提高受益对象满意度, 助力完善市民居住环境质量。

  附件:1.被评价单位承诺函

  2.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绩效评价评分表

  4.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表

  5.调查问卷结果汇总表

  6.评审机构项目组主要成员

相关附件:

附件【附件2指标体系.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