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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304
  •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人民政府
  • 文号
    弥政办发〔2015〕198号
  • 发布日期
    2017-09-0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弥办发〔2015〕109号)精神,设立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弥勒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弥勒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弥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整合划入原弥勒市卫生局的职责和原弥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除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外的职责。

  (三)根据国家、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的规定,需要取消、委托、承接、增加、加强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市有关卫生计生、中医药工作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计生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协助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计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四)组织拟订并贯彻实施基层卫生计生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计生、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负责综合管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的医疗、教育、科研工作;负责中医药继承与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规划、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布局和综合改革。

  (九)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一)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卫生计生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弥勒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国家、省、州、市要求,组织卫生计生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六)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七)承办弥勒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弥勒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督查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安全保密、对外联络和信访等工作,组织协调舆情监测、建议提案办理,推进“12320”卫生热线建设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与有关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党委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务公开、党务信息、党务督查、党建和机关自身建设工作,督促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各党总支(支部)开展党建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研究、制订本系统综合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负责扶贫工作、民族和宗教工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等相关工作。负责系统内反恐、安全生产和机关消防安保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人事科

  拟订弥勒市卫生计生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承担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和护士资格考试工作,以及卫生专业高级职称晋升的相关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和培养。组织指导卫生计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参与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的制定。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各乡镇和东风农场管理局卫生计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计生资源配置工作,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指导卫生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提出卫生计生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卫生计生相关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总量分配。

  (四)医政医管科

  指导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和医德医风等有关规范和标准;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以及执业(助理)医师(含中医)资格考试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组织起草中医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执行;拟定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综合管理中医的医疗、教育、科研工作;负责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工作;负责实施中医药科研计划,推进中医药科学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指导中医药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中医药传承与发展,提高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职责;拟定中医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中医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准入和监督管理;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工作;加强中医特色优势和服务能力建设,以及中医药参与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干部保健工作政策与规划;承担弥勒市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工作。

  (五)药政药管科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指导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基层卫生科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基层卫生人员的定向培养。

  (八)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妇幼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计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负责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九)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监测科

  起草卫生计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地方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计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参与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参与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交流,参与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全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宣传与科教科

  拟订卫生计生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计生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拟订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医疗卫生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组织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二)信息统计与考核评价科

  承担卫生计生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实施卫生计生政策的评估、评价;指导各乡镇和东风农场管理局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参与拟订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三)防治艾滋病综合科

  起草或拟订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求评估、预算编制、安排计划,下达经费使用方案,负责组织协调、督查指导、评估考核工作,联络和接待接洽有关部门、机构和组织;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信息编制和发布。负责防治艾滋病的涉外事务,联系艾滋病防治有关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合作机构,接待来访,洽谈、引进有关对外合作项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国外有关信息,配置和整合外来资源,总结交流推广成功经验;协助办理有关艾滋病防治赴国外考察事务;承办弥勒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

  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弥勒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履行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时,可以使用弥勒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二)指导弥勒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三)与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弥勒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配合弥勒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四)与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尽快制定、修订。

  2.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原弥勒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更名为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对涉及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监督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弥勒市妇幼保健院与弥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合并为弥勒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留弥勒市妇幼保健院牌子。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并入乡镇卫生院,职能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为主,乡镇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仍由乡镇政府负责。不再保留弥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七)负责管理弥勒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弥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弥勒市卫生会计核算中心、弥勒市中医医院、弥勒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弥勒市妇幼保健院、弥勒市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弥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弥勒市检验中心、弥勒市健康教育所)、弥勒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弥勒市弥阳卫生院(弥勒市弥阳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弥勒市新哨中心卫生院(弥勒市新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弥勒市竹园中心卫生院(弥勒市竹园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弥勒市朋普中心卫生院(弥勒市朋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弥勒市虹溪中心卫生院(弥勒市虹溪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弥勒市巡检司卫生院(弥勒市巡检司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弥勒市东山卫生院(弥勒市东山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弥勒市西一卫生院(弥勒市西一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弥勒市西二中心卫生院(弥勒市西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弥勒市西三卫生院(弥勒市西三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弥勒市五山卫生院(弥勒市五山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弥勒市江边卫生院(弥勒市江边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弥勒市东风中心卫生院(弥勒市东风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弥勒市锁龙寺中心卫生院(弥勒市锁龙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弥勒市弥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弥勒市计划生育协会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弥勒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二)本规定由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