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lcj/2025-00011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林草局
  • 文号
    弥林发〔2025〕1号
  • 发布日期
    2025-07-30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5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江边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园国有林场:

为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复函》(林资字〔2020〕10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实施云南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林资源〔2021〕7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红林资源发〔2024〕2号)等文件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弥勒市2025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资源,具有维护地球生命、改善人类生存空间的生态价值。森林不仅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屏障,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巨大。加强林木采伐利用监管工作,对保障我市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单位务必进一步完善措施,规范林木采伐管理,认真做好服务,严格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的重大责任,严控无证采伐、超范围采伐、异地采伐等违法采伐行为。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省政府下达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16.73万立方米是我市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下达给各单位的年度限额指标(详情见附件)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占限额。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不占限额,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继续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加强国家级公益林抚育和更新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管理,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商品林。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合理确定采伐对象、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科学实施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提升天然林和公益林生态功能。切实加强对禁伐区域和限伐区域的管理,保护好古树名木、绿化景观树木和江河两岸、公路沿线、城市集镇周边公益林及高山陡坡等生态脆弱区域的林木。

三、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范围和程序

1.采伐许可办证范围。采伐(含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包含经济林木、灌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竹林、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不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挖移植林木,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云南省林木移植技术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只允许进行抚育间伐和更新采伐。采伐已批准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但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古树名木、天然生长的珍贵树种和濒危、稀有树木禁止采伐。

2.简化采伐许可办证程序。集体人工商品林、“非国有”主体承包国有荒山以及国有单位在集体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取消主伐年龄限制。在不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科学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依法实行自主经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林木采伐管理,本着既方便群众又利于管理的原则,简化办理手续和程序,缩短审核批准时间。采伐集体或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由林权所有者提出采伐申请,采伐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提交包括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采伐地点影像图、采伐林木平均树高和胸径、株数等相关资料或伐区调查设计,国有林经营单位申请采伐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蓄积量在130立方米及以下或采伐面积50亩及以下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蓄积量在130立方米以上或采伐面积50亩以上的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批。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蓄积300立方米以上或面积50亩以上的,需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蓄积300立方米及以下或面积50亩及以下的,由2名以上林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制作简易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并签订林木采伐更新造林承诺书,便于监督检查。

3.实行采伐公示制度。由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林草工作的部门负责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及采伐地点、范围、时间、面积、蓄积、林种、树种、采伐方式、更新造林时间、受理机关、负责人、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限为7日,经公示群众无举报,林权所有者可申领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在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时,应当对采伐申请事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的结果再次公示。

4.建立采伐审批台账。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林草工作的部门要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登记、核发台账制度,全面建立和完善林木采伐审批电子台账和书面台账,定期将数据进行汇总归档,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联及相关申请审批资料等档案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存档工作。

(二)认真落实采伐管理监督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林木采伐安全监管职责,做好林木采伐以及林内非道路转运林木的安全监管工作。在发放采伐证时,要在采伐证备注栏中明确告知采伐者应自行防范和管控采伐安全风险,并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由其自我负责保障采伐安全;要组织开展林木采伐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要积极探索采伐者签订采伐安全承诺书等监管模式。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市林草局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动员村组干部、党员、护林员加强对林木采伐的监督,把森林采伐监督责任和任务按森林管护责任区落实到每个护林员,督促权利人依法采伐林木,坚决防止批少砍多、异地采伐等乱砍滥伐林木现象发生。要加强伐后管理监督,通过签订恢复植被承诺书的方式,督促林权人或更新责任人按规定完成采伐迹地的更新造林,及时恢复植被,更新完成后各乡镇(街道)应组织验收,建立完善验收档案。进一步加强违法采伐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护林员发现违法采伐行为要及时制止、报告当地具体负责林草工作的部门,并依法查处。

四、加强督查,严格追责

市林草局负责对全市各单位林木采伐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生乱砍滥伐、非法经营木材、违法改变林地用途的,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进行追责问责,对涉及区域内不负责的护林员按照护林员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本辖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在森林资源管理中,对不严格按程序审核、审批采伐或者因监督管理不力、有案不及时报告、案件查处不到位,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失职渎职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附件:弥勒市2025年度林木采伐限额分解表

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