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1573
- 发布机构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弥政办发〔2017〕186号
- 发布日期2017-11-10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精准低保积分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精准低保积分制实施办法》已经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弥勒市精准低保积分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发〔2017〕7号)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强基础、提效能、抓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民〔2017〕3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做好弥勒市城乡低保精准施保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低保核查、审批和政策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负责辖区内城乡困难家庭低保申请的受理、量化评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村(居)委会、社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对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调查、评议、公示和政策宣传、动态管理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市属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精准低保积分制坚持“属地管理、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弥勒户籍的城乡困难群众。
第二章 户主申请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社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重点提供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低保。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弥勒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18周岁以上)重度残疾人。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弥勒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成年(18周岁以上)重特大疾病患者。
第三章 量化评分
第八条 入户调查评分是指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接到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驻村干部、乡镇部门工作人员,在村干部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力状况、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三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实行“按人评分,按户施保”。
第九条 调查方式。
(一)入户调查。调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实物、证件拍摄照片。入户调查率需达到100%。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据实填写《弥勒市城乡低保量化评分表》、《弥勒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弥勒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
(二)邻里访问。到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走访邻里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隐形部分申报弥勒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对。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十条 入户调查评分。
按人评分,以家庭成员劳动力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三个方面为评分内容,总分为100分。其中,家庭成员劳动力(或基本)情况占40分,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占30分,家庭财产状况占30分,得出的最后得分为一个人的评分。每个家庭成员的得分合计数除以家庭总人数得出该家庭得分(家庭成员得分合计÷家庭成员人数=家庭得分),家庭得分65分以上可认定为符合低保条件,低于65分的不予申请。
(一)家庭成员
1.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子女、配偶、父母,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但在校就读的在校生及民政部规定的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现役义务兵;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含)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寄养人员。
(二)收入
1.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工资收入,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外出务工的务工收入全市统一按10个月计算)。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净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净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转移收入。包括赡(扶、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礼金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6.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1)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农保金;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
(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4)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5)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残疾人的康复成本以及其它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6)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临时价格补贴。
(三)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低保申请人的家庭财产认定原则上以实物进行评分,也可按下列方式认定:
1.金融财产按照实名认定。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资产按照低保申请受理当日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基金按照当日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实际理赔认定。
2.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不动产权登记证》或者《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认定。
3.土地和机动车辆、船舶按照登记人认定并以实物为准。
4.以实物打分的同时,拍摄实物照片备查。
(四)具体评分标准为
1.家庭成员劳动力(或基本)情况,占40分,每个家庭成员只记一个分值,不累计加分:
(1)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多重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18周岁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得40分。
(2)家庭唯一住房为砖木结构及以下、抚(扶)养或赡养两个及以上7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抚养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且在校接受高中以上、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得40分。
(3)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多重残疾三级的残疾人。得30分。
(4)肢体、视力、智力、精神、听力、言语多重残疾四级残疾人。得20分。
(5)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等重特大疾病(以重特大疾病认定的病种为准)的患者。得40分。
(6)高血压、糖尿病、肝炎、肺结核等需长期服药基本不能劳动的慢性病患。得25分。
(7)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得40分。
(8)一个人赡(抚、扶)养老人或未成年子女2人及以上或赡(抚、扶)养一、二级残疾或重特大疾病患者。得35分。
(9)60(含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得10分。
(10)60周岁以下身体都健康、有劳动力(在校全日制学生除外)的家庭成员。得0分。
2.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占30分,每个家庭成员只记一个分值,不累计加分:
(1)无财产性收入、无规模以上种植、养殖、粮食等收入。得30分。
(2)农闲时在家附近打临工。得20分。
(3)店铺门面或房屋出租收入1(含1万元)万元/年以下。得10分。
(4)店铺门面或房屋出租收入1.1(含1.1万元)万元/年以上。得0分。
(5)集体分红或土地流转出租:年人均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得20分。
(6)集体分红或土地流转出租:人均年收入1001-2000元(含2000元)。得5分。
(7)土地流转或土地流转出租:年人均收入2000元以上。得0分。
(8)种植业收入:小麦、稻谷、玉米、水果、蔬菜、烤烟、坚果、中草药材、香油料、茶叶、经济林等其他农产品坝区5亩以下、山区10亩以下,且种植收入用于维持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得20分。
(9)养殖收入:鸡鸭鹅等禽类总数20只以下;猪羊牛马牲畜10头以下;水产养殖10亩以下,养殖维持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得20分。
(10)种植业收入:小麦、稻谷、玉米、水果、蔬菜、烤烟、坚果、中草药材、香油料、茶叶、经济林等其他农产品坝区5亩以上10亩以下、山区10亩以上20亩以下。得10分。
(11)养殖收入:鸡鸭鹅等禽类总数20只以上50只以下;猪羊牛马牲畜10头以上20头以下;水产养殖10亩以上20亩以下。得0分。
(12)种植业收入:小麦、稻谷、玉米、水果、蔬菜、烤烟、坚果、中草药材、香油料、茶叶、经济林等其他农产品坝区10亩以上、山区20亩以上规模。得0分。
(13)养殖收入:鸡鸭鹅等禽类总数50只以上;猪羊牛马牲畜20头以上;水产养殖20亩以上。得0分。
(14)经商(以注册公司、从事运输、建筑、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业等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下或参股资金5万以下。得10分。
(15)经商(以注册公司、从事运输、建筑、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业等注册资金20万元或参股资金5万(含5万元)以上。得0分。
(16)外出务工半年以上1年以下。得5分。
(17)外出务工一年以上。得0分。
3. 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占30分,每个家庭成员只记一个分值,不累计加分:
(1)无住房且租房、借住或民政扶贫等部门资助建盖、人均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得30分。
(2)家庭唯一住房是简易石棉瓦、空心砖、土坯房、土木结构的。得25分。
(3)10年以上砖混房或15年以上框架房、砖木结构的。得20分。
(4)10年以下2年以上砖混房或2年以上15年以下框架房的。得10分。
(5)无任何机动车的。得20分。
(6)有摩托车(包括电动摩托车)和非营运三轮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除外)的。得15分。
(7)有营运三轮机动车辆。得10分。
(8)家庭成员或抚(扶)养人或赡养人在居住地新建砖混、框架结构二层及以上住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米以上。得0分。
(五)其他说明
1.重度残疾人:泛指残疾为一级、二级的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人。
2.中轻度残疾人:泛指三四级,原则上以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也可参考实际身体状况而定。
3.罹患重大疾病特殊病种人员:指常年罹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的人员。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2个病种及特殊病种(各类癌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急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4.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患病的需提供近一年内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住院治疗单据。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或抚(扶)养人、赡养人不论是否共同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请低保:
1.有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高收入企业工作(含离退休人员)、人社部门备案的企业合同工的。
2.有经营性场所,并有稳定收入的。
3.有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
4.有在工商质监部门登记、注册资金在30万元或参股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业主的直系亲属。
5.有2套及以上房屋或近两年购买1套商品房(铺面)、家庭成员或抚(扶)养人或赡养人在乡镇及县城以上自建或购买房产、铺面门店的。
6.因城市建设或棚户区改造而拆迁,得到置换住房面积人均40平米以上或不需要置换住房而直接领取置换住房资金20(含20)万元以上的。
7.因国家建设土地被征收,领取土地征收费20(含20)万元以上的。
8.无户籍人员。
9.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10.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11.是村(居)委会三委班子成员及小组干部本人和直系亲属的。
12.赡养(抚养)人有赡养(抚养)能力,生活明显高于居住地平均水平的。
13.吸毒、赌博、好逸恶劳造成生活困难者。
第十二条 入户调查评分家庭得分分值在65分以上进入民主评议程序,65分以下的视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第四章 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或相关单位对入户调查后,家庭得分分值在65分以上符合低保条件的,以村(居)委会或单位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程序如下:
(一)成立民主评议领导小组。由乡镇民政办、驻村干部、村委会干部、或相关单位组成民主评议领导小组,负责民主评议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可邀请市、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市民政部门可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二)召开民主评议会。由驻村干部或单位相关人员主持会议,会议议程如下:
1.乡镇民政办或单位工作人员宣讲低保政策。
2.申请人或委托人介绍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基本情况等。
3.调查人介绍对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结果及打分情况。
4.民主评议成员对申请人家庭调查及打分情况进行现场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民主评议会会标为“××村民主评议会或××村第×村民小组民主评议会或××单位民主评议会”,评议记录、评议结果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同时拍摄照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全程录像,影像资料至少保存2年以上。
(四)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或相关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 公示
第十四条 由乡镇民政办、驻村干部、或相关单位将低保申请人姓名、入户调查评分分数、民主评议情况的名册分别在低保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村小组和单位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地点要选择在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的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拟申请低保保障人数、拟保障标准、量化评分分数、民主评议结果、举报电话、公示日期,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和村(居)委会公章,广泛接收群众监督。
公示期间若接到群众反映和举报、有不同意见的,乡镇人民政府、驻村干部、或相关单位必须组织人员重新调查核实、评议、再公示。公示期满后无重大异议的、家庭得分分值在65分以上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负责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村(居)委会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署意见、签字和加盖公章,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署意见、签字和加盖公章后,连同所需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接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送达的申请审批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意见,并把审批结果返回给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地点要选择在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的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申请低保保障人数、保障标准、举报电话、公示日期,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广泛接收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市民政局从次月起,编制低保金发放名册发放低保金。
量化评分分数在65分以下的,不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不予救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要把低保人员名单在低保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村小组和单位进行长期公示,接收群众监督。
第六章 低保分类
第十五条 分类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重点救助的原则。
(三)坚持奖勤罚懒的原则。
第十六条 城乡低保分类及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分类实行按人分类,按户拨款,个人得分65分以上的均可享受低保待遇,具体分为A、B、C三类。
(二)城乡低保分类标准: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为A类。
(1)肢体、智力、精神、视力二级以上,多重残疾一级的残疾人;
(2)癌症、白血病、尿毒症、艾滋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为B类。
(1)75周岁以上老年人;
(2)肢体、智力、精神、视力三级,听力、言语一二级,多重残疾二级的残疾人;
(3)慢性病患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Ⅰ型除外)、肝炎、甲亢、肺结核等长期需服药且不能劳动的慢性病患者;
(4)在校大、中专学生,未成年人。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为C类。
(1)肢体、视力、智力、精神四级,听力、言语三四级,多重残疾三级以下的残疾人;
(2)61—74周岁老年人;
(3)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低保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对精准低保评分制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乡镇给予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报市纪委处理。
乡镇党委、政府或相关单位是落实城乡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低保工作重视不够、审核把关不严的;责任落实不力、政策宣传不到位的;不入户调查、不按户施保、不听证评议、不张榜公示等不按规定操作造成低保评定不公,出现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情保、关系保等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评定条件的;预案研究不够,处置不力,群众意见较大,出现集访、越级上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追究乡镇或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低保经办人员存在不按低保办理程序、调查审核不到位,导致低保评定不公、对象不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在低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低保范围和标准,违规办理“人情保”、“关系保”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追回低保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虚报、瞒报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
(二)家庭收入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民政所,继续领取低保金的。
(三)故意拒绝、抵制低保调查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
(二)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秩序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