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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zhxzzfj/2025-00011
  • 发布机构
    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4-02
  • 有效性
    有效

解读《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为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提高监管执法效率,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弥勒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相对集中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解读将从《决定》出台的背景与制定依据、目的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释。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执法领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权责不一、多头执法”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巩固和提升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效,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在此背景下,弥勒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决定相对集中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权。

二、目的意义

《决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弥勒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通过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执法,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形成更加高效、透明、公正的行政执法体系,为弥勒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同时,该决定的实施也将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弥勒市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正文部分。《决定》主要从执法范围界定、动态调整机制、后续法律适应性三个方面对相对集中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权工作作出了规定,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1.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自2025年2月1日起,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商务领域、林草领域、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体育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这意味着在这些领域中,原本分散在多个部门的行政处罚等权力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

2.行政权力的动态调整。因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需要对已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权力清单或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同时,今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上述已集中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的,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市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权力的行使能够及时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保持执法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二)附件部分。《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主要列明了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部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90项)、生态环境领域(7项)、商务领域(39项)、林草领域(38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18项)、体育领域(10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2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法定实施主体。

四、《决定》工作要求

(一)部门协作配合,市级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互相配合,按要求完成此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工作任务。市司法局要发挥指导作用,做好行政处罚权划转的相关移交和衔接工作,保障权力交接过程的顺畅。

(二)明确监管责任,行政处罚权事项集中行使后,原行政职能部门的上级行政部门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原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继续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避免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脱节。对于工作交接前未完成的案件,由原办理部门继续办理,并依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职责。

(三)建立协作机制,原行政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意见(试行)》(弥政办函〔2024〕14号)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四)乡镇(街道)权力行使,选取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已按照《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赋权乡镇(街道)行使的,由有关乡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则由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以此明确不同区域的执法主体,确保执法工作全覆盖。

弥勒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这一《决定》,有助于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现存问题,实现行政处罚权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行政效率,为弥勒市的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