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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5-26
  • 有效性
    有效

解读《弥勒市美丽乡村创建实施方案》

  2020年4月27日,中共弥勒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弥勒市美丽乡村创建实施方案》(弥办发〔2020〕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乡村领域的具体落实。而美丽乡村建设是推动“三农”工作和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载体和关键抓手。

  二、方案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努力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9〕23号)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州美丽乡村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办通〔2020〕1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创建范围

  创建范围为全市12个乡镇及东风农场管理局(以下简称各乡镇)区域内行政村和总人口达400人以上的自然村(统称乡村)。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创建:一是所在行政村未脱贫出列。二是未达到农村人居环境I档标准。三是近2年来有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现象,如遗弃子女、不赡养父母、家庭暴力等。四是近2年来有重大安全事故或事件发生,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环境安全破坏事件等。五是近2年来有治安突出问题,如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涉黑涉恶、黄赌毒盗拐骗等违法犯罪、宗教恶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等。

  四、创建目标

  从2020年开始,全市每年创建100个以上美丽乡村,力争到2023年实现美丽乡村创建工作全覆盖。(各乡镇具体任务分配详见实施方案附件1)。 

  五、创建内容 

  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创建。 

  六、评定标准

  美丽乡村创建、评定采用统一标准,包括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5个方面36项指标,总分100分(具体指标详见实施方案附件2),达70分(含)以上可申报创建为美丽乡村。

  七、评定程序

  (一)摸清底数,抓好创建。各乡镇每年4月底以前摸清底数,包括自然村基本情况、人口规模、特色优势等内容。

  (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每年6月底前,由行政村组织所属自然村根据创建内容和评定标准开展自评,自评分70分(含)以上的由所属乡镇组织初审,将达到条件的上报市委农办。上报材料包括评分表、乡村简介和4-5张近期照片。

  (三)市级核查,筛选上报。每年7月底前,由市委农办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辖区范围内参评的村庄进行实地抽查。

  (四)市级审核,提出名单。每年8月底前,通过综合评比筛选明确的美丽乡村创建名单由市委农办按程序报审后,上报州、省进行评定。州级对评分90分(含)以上村庄进行实地核查,对 70(含)—89 分的村庄进行书面审核,对评分 70 分及以上的建制村、总人口 1000 人以上的自然村,上报省级进行统一评定。

  (五)严格公示,统一公布。州级对全州美丽乡村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核查,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公布。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美丽乡村创建工作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弥勒市美丽乡村创建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督促指导各乡镇补齐短板弱项,加强协同配合,合力做好创建评定工作。 

  (二)严肃创建,奖惩分明。创建村庄申报资料必须客观真实,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有关村庄当年申报资格和评审结果,3年内不得参评,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创建为省级美丽乡村称号的村庄给予20万元奖补,对创建为州级美丽乡村称号的村庄给予10万元奖补,用于巩固和提升完善创建成果。同时,把美丽乡村创建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于已创建的美丽乡村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收回美丽乡村称号的奖补资金,今后不再安排相关项目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乡镇、村组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并确保畅通,安排专人受理举报,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创建过程信息公开、操作阳光、公平公正。咨询电话:0873—6131211(市农村人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