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东山镇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0-01-27
- 有效性有效
东山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时控制事件,减轻、避免和消除事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影响,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红河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红河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弥勒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山镇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邻州或邻近县市或邻镇发生的、对我镇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提高全镇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镇党委、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镇党委、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一)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总 指 挥:李建卿 镇党委书记
常务总指挥长:何元华 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 总 指 挥: 童林有 镇人大主席
徐海春 镇党委副书记
张鹏程 镇党委副书记、东山派出所所长
木善其 镇纪委书记
王 云 镇党委宣传委员
杨云江 镇党委组织委员
杨立波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葛敬敏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张凯钧 镇武装部部长
成 员: 张树红 镇党政办主任、将军寨社区党总支书记、社区主任
陈荣开 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韩文君 镇党建工作办公室主任
朱世林 镇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李哲西 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杨 菊 东山司法所所长
胡红丽 东山市场监管理所负责人
高恩猛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周 玉 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主任
杨永红 东山卫生院院长
杜培润 镇应急服务中心主任
张延飞 镇林业和水务服务中心主任
葛建岗 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白张伟 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李云飞 东山中心学校校长
韩绕良 东山中学校长
各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杨立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张树红、杨永红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1.接受和迅速执行上级领导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关于应急处理的各项指令;2.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3.组织和动员全镇力量,做好和配合上级职能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4.监督检查本镇各部门、各单位、各村(社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5.评估和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完善预案;6.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7.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8.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理工作;9.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东山卫生院: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协助市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健康教育等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村组区域等措施和建议;负责实施全体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
宣传办:统筹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工作,包括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展报道、进行公共卫生防护知识宣传,网络疫情监测,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网络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东山中心校、东山中学:配合卫健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负责做好各校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
东山派出所: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院落实患者强制隔离、医学观察、封锁措施,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管制等工作。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困难群众的生活和医疗救助,组织做好捐助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做好辖区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相关服务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安排由镇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市级制定的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及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动态评估、动物疫情信息管理。
镇林业和水务服务中心:组织打击野生动物交易,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监测。
东山市场监管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供应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物价哄抬行为。负责禽类及野生动物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监管;严查活禽经营者主体资质与交易凭证;严禁野禽市场交易,取缔非法野禽市场销售点;禁止餐饮服务单位举办群体性餐饮经营活动(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按上级要求开展宾馆、KTV、茶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暂停营业相关工作。
镇应急服务中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的防控工作,做好防护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机关公共区域消毒防护工作,督促各单位、各村组(社区)做好重点家庭和重点部位消毒防护工作。
镇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与东山市场监管所共同做好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群体性餐饮经营活动(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监管工作;组织机关和村组(社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各村组(社区)对村道、巷道、禽舍、畜圈卫生进行卫生整治,开展家庭室内外环境卫生大扫除,同时开展鼠、蚊、蝇消杀控制,积极营造整洁有序的居家环境。
各村委会(社区):1.当镇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造册,并上报镇指挥部及专业防治机构提供相关信息;2.当镇内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时,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及时党委、政报告,并向东山派出所报案,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3.根据实际需要和卫健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并对专业防治机构认为需要进行隔离的本村村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4.按照专业防治机构的要求,动员群众开展公共场所和家庭内的消毒工作;5.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村民做好相应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村民参加健康教育和个人防护知识与应急技能的培训;6.严格执行农村自办宴席申请报备制度,并做好指导工作,倡导村民养成良好生活卫生习惯。
三、 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参加全市统一的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东山卫生院、市场监督管理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和水务中心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相关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病、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传染病、异常症状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制。
(二)预警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疾病预防控、医疗、报告的监测信息和专家评估组报告的现场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迅速召集会议认真分析,及时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报上级批准后公布。
(三)报告
报告范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界定的信息报告。
报告内容。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相关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信息通报制度。
(四)义务报病员制度
按要求在环境复杂、交通不便、通信落后的村委会、村小组,建立义务报病员制度,聘请义务报病员报告信息,广开信息收集渠道。
四、应急反应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腺鼠疫在一个州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州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全省或多个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新的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经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或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腺鼠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3)霍乱发生流行,在一个州行政区域内,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州市。
(4)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但未造成扩散。
(5)乙、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市以外的地区。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例以上病例。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病例。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2)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例―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
(4)一周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l倍以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等集体单位中,100人以上或50%以上的在校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100例以下,有死亡病例。
(6)发生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死亡3例―9例。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49人,或死亡4例以下。
(9)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或接种事故。
(10)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相同症状的1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1)州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
(2)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人―99人或30%―50%的在校(园)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30人―99人,无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8)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例―10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反应原则
接到省、州、市政府发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镇内发生,应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到邻近镇或上级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镇各相关部门,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镇范围内发生,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三)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1. 镇人民政府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开展全镇动员,组织镇内各有关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协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和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配合市疾控中心,对镇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病人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对需要进行隔离的本镇村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协助做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的组织与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工作及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公共场所的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对本镇内禽畜和野生动物等异常病死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现场、监督深埋和劝阻食用等措施。
(3)镇内发生疑似食物或职业中毒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安监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中毒样品的采集及其他各项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急救中心对中毒病人实施抢救;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4)根据省、州、市政府发布的信息和宣传要求,在全镇做好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并配合卫生部门进行有关防护知识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5)采购、接收、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
(6)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
(7)开展群防群治:组织村委会、村小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和落实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等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等有关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9)开展心理干预:组织有关部门和心理工作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心理干预和高危人群心理辅导,避免社会恐慌。
2.东山卫生院
(1)开展病人初诊、救治和转诊工作。
(2)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
(3)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设立传染病隔离留观室,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隔离者进行定期随访;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疫点、疫区的封锁管理;指导病人家庭消毒。
(4)按专业机构要求,对本镇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造册登记,为专业防控机构提供基本信息。
(5)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
(6)在专业防治机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现场消毒、杀虫、灭鼠等项工作;分配发放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并指导居民及村民正确使用。
(7)根据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对村民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个人防护技能的培训。
3.非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村委会、村小组应根据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域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事件评估
事件评估与事件报告、现场处理同时进行。配合协助好市级相关部门在事发现场和救援地进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通报情况作出应急响应。
五、应急处理
(一)应急处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和安全第一原则,应急处理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安全,做好安全防护,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坚持“五早、四边、三就地”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二)应急启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镇党委、政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情况,立即启动相应镇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成立镇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组建现场指挥所,迅速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社会治安、信息收集、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三)现场处理
1.现场应急处理的部门与职责
组建现场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现场处理工作。各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并案各部门的方案职责进行处理。
2.现场应急处理的领导
现场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现场指挥所实行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理中的问题。现场应急处理结束,现场指挥所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理总结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卫生行政部门。
3.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科学划定防控区域,采取主动干预措施,做到现场控制和现场防控同步,初步救治与环境消毒同步,已病治疗和未病预防同步,努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减轻事件损害。
4.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按照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分析→制定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落实防控措施的程序进行。并根据事件性质、现场处理需要和技术难度,及时调集现场防控队伍、设备、物资等,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5.伤病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
按照《弥勒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东山卫生院积极开展病人初诊、救治和转诊工作。
(四)信息通报
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经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由镇指挥部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五)应急反应终止
应急反应终止的条件是:事件得到有效控制,隐患或危险因素基本消除;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事发地得到彻底消毒,传播媒介得到有效控制。
六、善后处理
(一)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协助,及时组织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对遇难者善后处理、伤残者救助等。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二)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时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凡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社会救助与保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镇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七、应急处理保障
(一)信息保障
主要包括预见信息、现场信息、基础信息3个部分。由宣传办、东山卫生院、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按规范进行收集、汇总和报告。加强对疫情信息、医疗资源信息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二)应急支援模式准备
一是现场应急救援。以年富力强、有实际工作经验人员为主,主要参与现场处理、紧急救治、疾病防控、分类转运等现场处理工作。二是专业性应急救援。以东山卫生院中经过训练、有一定资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参与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三)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镇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一般从东山卫生院中选拔年轻力壮、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能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求,人员相对固定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启动应急预案时由指挥部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
(四)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本镇实际情况,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
(五)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镇级建立1个备用留验观察站,相对封闭、易于管理、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设立留验观察室应征求市卫健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意见,防止区域污染和感染扩散。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
(六)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设备、救治药品、疫苗、消杀药品、医用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的方式。保证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同步到位,保障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七)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保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使用。
(八)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和咨询
宣传办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QQ、微信、宣传栏、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全镇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卫生院、各村委会安排值班表,设立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提供群众咨询服务。
(九)法律保障
全镇各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法规规章,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新问题,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镇人民政府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