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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1029-163036-70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9-06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开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弥勒国税稽罚〔2017〕1号

云南开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32526325313064N):

  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云南开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开具收购蔬菜业务的《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品名有萝卜、生菜、白菜、椰菜等。经核实,有15份《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无货虚开,发票代码:5300162350,发票号码:NO.02952405-NO.02952410,NO.02952419-NO.02952424,NO.02952426,NO.02952428-NO.02952429,虚开金额:1007137.89元。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于行政罚款80000.00元。

  以上应缴罚款共计8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云南省弥勒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大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