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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73957-35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5-11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弥勒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总   则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和勘查开发保护水平,加快弥勒市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等部门规章,《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扎实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81号)、《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面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红自然资矿〔2020〕6号)、《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弥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要求,结合弥勒市实际,编制《弥勒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弥勒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适用范围为弥勒市所辖行政区域。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一、经济社会及矿业发展概况

  (一)地理概况

  弥勒市位于云南省东南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北部,东西最大横距约78千米、南北最大纵距90千米,全市总面积4004平方千米。东与泸西县、邱北县毗连,南与开远市相接,西与华宁县、建水县隔江相望,北与石林县、宜良县接壤,距省会昆明143千米,南距州府蒙自140千米。弥勒市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海拔最高在东山金顶山2315米,最低在江边河谷870米。降雨量835.4毫米,年平均气温17.3℃,最高气温34.8℃,最低气温-0.2℃。辖1个街道9镇2乡(弥阳街道、新哨镇、竹园镇、朋普镇、虹溪镇、巡检司镇、西一镇、西二镇、西三镇、东山镇、五山乡、江边乡)和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全市户籍总人口55.32万,少数民族人口25.05万。

  (二)经济发展简况

  弥勒是红河州面积最大、经济最强的县市,境内生态环境良好,旅游资源丰富,矿产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截至2020年底,全市实现生产总值(GDP)442亿元,人均生产总值(人均GDP)达到82012元。

  (三)矿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截至2020年底,弥勒市在以煤炭、饰面用灰岩、地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等矿产为主的开发利用方面,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矿业发展带动了能源、化工、建材、商贸、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了弥勒城市(镇)化进程和地区经济的发展。

  二、上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

  《弥勒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自发布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项目标和任务基本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通过实施新老矿区外围勘查,地质找矿取得较大突破。新增资源量将缓解全市资源紧张的局面,进一步提升了矿产资源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矿业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通过开展煤炭行业去产能、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及煤矿整治工作,矿权数量进一步得到控制,矿山规模结构不断优化,矿业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三)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弥勒市主要矿产“三率”水平均有所提高,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矿产资源管理能力逐步完善

  通过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勘查开发管理改革、矿产国情调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等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矿产资源量动态更新机制,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管理,及时掌握年度资源量变化情况,矿政管理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取得一定成效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三、矿产资源概况和主要特点

  (一)矿产资源概况

  弥勒市矿产资源蕴藏丰富,具有矿种多、资源量大、组份单一等特点,全市已发现矿产包括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产5种、非金属矿产8种,水汽矿产1种,已探明各类矿产地74余处。按矿区规模划分:大型2处、中型5处、小型67处。

  截至2020年底,全市列入红河州储量统计库管理的主要矿产有煤、铁、钛、锰、铅、锌、磷、方解石、冶金用石英岩。

  (二)矿产资源禀赋特点

  1.矿产资源种类多、资源量大

  在已发现的矿产资源中,煤炭、钛、锰、磷等矿产具有中—大型独立矿床规模。其中,煤炭和钛铁矿是红河州矿产资源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

  2.资源分布广泛、又相对集中

  大中型矿床相对集中,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煤炭资源以新哨跨竹煤矿区、弥勒北部煤矿区为主,开发建设条件较好;饰面用灰岩矿主要集中在西三镇一带,具有资源量大、分布集中等特点;水泥用灰岩主要分在新哨大冲和巡检司白土墙一带;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则各乡镇均有分布,其中,以弥阳街道新寨、新哨镇小沙冲和竹园镇白沙坡等地区较集中,具有资源量大、矿石品质好、交通运输便利等特点。

  3.煤炭开发利用条件好、产能高

  煤炭开发利用以新哨镇跨竹矿区山心村煤矿矿山为主,该矿山为露天开采,保有资源量大,交通方便,设计产能为500万吨/年,开采规模达到大型矿山标准。

  4、地热资源蕴藏丰富,开发利用条件较好

  弥勒市地热的分布受弥师断裂及其支断裂控制,主要集中分布于弥勒盆地西部梅花寨、湖泉、鱼度孔村一带;万花谷—红河水乡、小路马一带则热储埋深较大,具有开发利用条件好、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经济价值高等特点。

  (三)优势和重要矿产

  根据已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产业基础、产品在省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及对市域经济的贡献率等综合因素,确定我市的优势和重要矿种为:煤、饰面用灰岩、地热、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等。

  四、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

  1.区域地质调查

  弥勒市1:100万、1:20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已全部完成;1:10万水文地质调查面积504.83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12.61%;1:5万水文地质调查7个图幅,面积2724.36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68.04%;1: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32.05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0.80%。

  2.区域遥感、重力地质调查

  弥勒市1:20万重力地质调查及1:25、1:5万遥感地质调查已全部完成。

  3.区域地球化学调查

  弥勒市1:20万地球化学调查已全部完成;1:5万地球化学调查2个图幅,调查面积179.69平方千米;1:2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面积32.03平方千米;1:10万高精度航空磁法调查面积1657.14平方千米;1:5万高精度航空磁法调查面积3240.08平方千米。

  (二)探矿权现状

  截至2020年底,弥勒市已设探矿权25个,登记面积251.14平方千米,占全市国土面积的6.27%。其中,按勘查矿种划分:铁矿9个、铜矿4个、煤矿3个、多金属矿2个、钛矿2个、金矿1个、磷矿1个、锰矿1个、铅矿1个、锌矿1个;按勘查程度划分:普查4个、详查7个、勘探14个。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采矿权现状

  截至2020年底,弥勒市已设采矿权82个,登记面积37.42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0.93%。按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划分:第一类矿产4个、第二类矿产48个、第三类矿产30个;按开采矿种划分能源矿产21个、金属矿产9个、非金属矿产51个,水汽矿产1个;按开采规模划分;大型矿山1个、中型矿山1个,小型矿山80个。

  (二)矿产资源“三率”水平

  弥勒市主要矿产“三率”水平接近红河州平均水平,大中型矿山执行情况较好。

  (三)绿色矿山建设

  截至2020年底,弥勒市无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

  (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弥勒市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体。我市正在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调查工作,并制定科学合理的矿山恢复治理方案,进一步完成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治理修复工作。

  六、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仍需提升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偏低,铁、锰、铅锌等矿产面临向隐伏矿、深部矿转移和延伸,找矿难度增大、勘查风险增高、矿产资源储备力下降、服务保障年限不足。

  (二)重要矿产供给保障能力不足

  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程度较低,金属矿山和磷矿山均处于停产状态,建筑砂石土类矿山已关闭停产26处,在产矿山仅6处,部分矿产供给能力不足。

  (三)矿山环境保护治理仍需加强

  部分小型矿山企业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环保意识不强,粗放的开发方式造成的地面塌陷、土地损毁、植被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依然存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仍需加强。

  (四)砂石土类资源布局有待调整

  随着“十四五”期间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对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的需求进一步增大,现有矿山产能仍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还需进一步优化砂石土类矿产开发布局,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按照“整体出让,整体开发”的模式,新增培育和建设1-2个大中型砂石资源生产基地。

  (五)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需合理布局

  弥勒市目前无地热矿产采矿权,为加快构建我市特色温泉产业,带动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对地热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规划、有序投放,逐渐由单一模式向多元化模式转变,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第二节 形式和要求

  “十四五”期间,是我市与全省、全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是大力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为积极融入大滇西旅游环线、昆玉红旅游文化带和全州“五区一带”建设主导,并随着我市弥蒙高铁、弥玉高速、石泸高速等立体交通网络的建设,泸西—弥勒—开远天然气管道项目、甸溪河治理工程、红河水乡特色小镇以及全面实施的乡村振兴,矿产资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资源约束趋紧。同时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深入,环境保护压力增大,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管理改革等任务艰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绿色发展对矿业开发提出更高要求

  我市矿业开发历史悠久,是红河州重要的能源基地,矿山开发利用面临诸多环境问题,治理恢复任务艰巨。发展绿色矿业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筑牢滇南生态安全屏障的需要,是矿业经济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推进绿色矿业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将成为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

  二、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持续增大

  我市在矿业发展转型升级进程中,能源冶金、化工、建材等产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增加。重要矿产资源由于长期高强度开采,经济可采储量已不足,加之新发现矿产地和新增资源储量不多,难以满足长远需求。

  三、矿产勘查方向方式发生转变

  矿产资源勘查逐步向外围隐伏矿和深部矿拓展,勘查方式由传统的地质勘查向绿色勘查转变。规划期内,需加快对金属矿产金、铁、铜多金属等矿产加强隐伏矿、深部矿勘查,对优势矿产饰面用灰岩、地热资源进行绿色勘查布局,满足下一步矿业开发需要。

  四、矿产资源管理面临新挑战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将逐步加强制度创新、深化资源管理改革,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继续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提升资源开发时效,立足服务“产业集群”的发展定位,为“十四五”建设提供资源保障,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红河州建成绿色低碳示范区、沿边开发开放示范区、民族团结示范区的发展需求,以“立足红河、融入滇中、弥泸一体、加速发展”为战略思路,以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为主题,以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为主线,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创新为动力,保障战略性矿产资源有效供给,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矿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坚实的矿产资源基础。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地质找矿,保障能源资源供应。重点围绕清洁能源、大宗紧缺矿产、战略性矿产、重要非金属等矿产,以煤、饰面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地热等优势和重要矿种为主,加大地质找矿力度,实现找矿突破,增加资源量储备,保障能源资源供应,稳定矿产资源产业链和供应链,提高资源保障服务年限。

  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矿业绿色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实现,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推动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坚持空间管控,优化矿业开发布局。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衔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构建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新格局。

  坚持技术创新,实现资源高效利用。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高效利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研究和开发,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积极推动先进开发和利用技术、管理经验、信息化技术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提高矿业开发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到2025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保障能力不断加强,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基本建成绿色、安全、高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

  (一)新增资源量目标

  到2025年,依托和落实国家、省地质调查评价项目,基础地质调查程度明显提高,争取找矿突破行动取得新成效,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保持稳定增长,主要矿产取得重大突破。

  (二)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目标

  到2025年,依托和落实国家、省地质调查评价项目,基础地质调查程度明显提高,新发现和评价大中型矿产地1处及以上。

  (三)采矿权数量目标

  到2025年,全市采矿权总数在2020年82个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上,控制在73个以内,矿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四)开采总量控制目标

  对全市优势及重要的煤、饰面用灰岩、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地热等矿产实行开采总量调控。

  (五)大中型矿山比例目标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推动区内优势资源规模开发和高效利用,提高大中型矿山数量比重。到2025年,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在2020年2.6%的基础上争取达到20%。

  (六)绿色矿业发展目标

  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统筹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全市在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

  (七)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目标

  持续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健全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

  二、2035年愿景

  到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根据弥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及产业功能定位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开发利用水平因素,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区域布局发展相协调。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一、矿产资源勘查调控方向

  落实上级规划的基础地质、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布局,提高优势及重要矿种的可持续保障能力,以绿色勘查为方向,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重点勘查煤、饰面用灰岩矿、水泥用灰岩、地热等矿产,兼顾钛、铁、铜、铅锌多金属等矿产的勘查,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探矿权投放。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控

  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矿业开发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矿产资源实际、市场需求以及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重点开采煤、饰面用灰岩、地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等矿产。

  第二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加强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加快建立安全、清洁、高效、可持续的现代能源体系;加强地热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强化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的整合,增强资源控制力和延伸深加工,实现产品终端化、高端化;推动建材产业结构升级,适度扩大产业规模;推进弥勒石材产业园建设,积极发展石材产业。

  加强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以弥勒北部煤矿区、中部跨竹矿区为重点区域,建设现代化、低碳绿色循环园区,形成园区不同企业原料互供、资源共享、能源集成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建立产业发展负面清单,引导企业绿色生产,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加快培育绿色动能,鼓励高新技术引进、研发和应用,提升煤炭资源本地加工转化能力。强化产业链的有效延伸和整合,实现产业分工由低端向高端化发展转变。

  助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以弥阳街道及周边地热资源优势为重点,加强地热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以水聚气、以水增色”的发展理念,巩固水资源综合执法示范市创建成果,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现弥勒市地热资源有序健康发展,由单一模式向多元化模式转变,努力将地热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产业优势。

  发展新型绿色建材产业。以弥勒北西部地区饰面用灰岩矿为主,推进弥勒市石材产业园建设,大力发展新型环保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鼓励研发或引进环保建材产业先进技术,实施建材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

  加快砂石土类矿产开发。以弥勒中部新哨—竹园地区为主,加快发展以砂石土类矿产为主的“绿色建材产业集中区”,建设绿色新型建材产业园区,开展高品质绿色环保骨料项目、高性能绿色环保商品混凝土项目、矿山废料综合利用墙地材生产项目、建筑垃圾再回收利用项目建设,为“十四五”期间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第三节 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一、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弥勒市区域资源优势,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加强煤炭、有色金属、非煤矿山企业的污染源综合防控,推进矿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推进煤炭行业深度治理,督促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实行清单管理。

  全面落实“三区三线”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优化区域矿产开发布局,合理控制砂石土类矿产的开发利用强度。统筹流域生态保护治理与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二、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布局

  本次规划的能源资源保障格局,以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为目标,确保矿产资源稳定供给。其中,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未涉及弥勒市行政辖区。

  (一)能源资源基地

  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开采总量调控指标优先向区内矿山企业配置,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持续开展矿山深部及外围接替资源勘查,新增资源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鼓励通过市场手段,采取资源整合等措施,提升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和管理水平,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建设成为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重要区域。

  我市落实上级规划能源资源基地1个,为:云贵(弥勒煤炭能源资源基地),面积78.26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2%。

  (二)国家规划矿区

  实行统一规划,优化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提高准入门槛,原则上新建矿山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推动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形成保障战略性矿产安全供给的接续区。

  三、勘查开采工作布局

  结合弥勒市区域地质成矿条件、矿产资源分布特征、产业发展布局需求,积极推进矿业转型升级,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明确开发利用方向,科学划定重点开采区,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推动资源规模开发与集约利用。

  (一)重点勘查区

  弥勒市落实上级规划未划定重点勘查区。

  (二)重点开采区

  严格执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和准入退出制度。区内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严禁“大矿小开”;对于已有矿山存在规模小、数量多、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压力大等突出问题,通过产业调整、转型升级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区内矿业开发秩序,引领全市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和绿色开发。

  (三)集中开采区

  我市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分布不均衡,矿山开采规模多以小型为主,分布相对较散,布局不尽合理。为进一步优化砂石土类矿产开采布局,针对资源分布集中、保有量大、交通运输条件好、便于规模开发利用的区域在有条件的地区划定集中开采区并严格实施管理。

  四、资源合理配置

  根据弥勒市资源禀赋情况和外部条件,在落实上级规划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划定市级发证的开采规划区块,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合理配置资源和引导矿业权投放提供依据。

  (一)勘查规划区块

  国家规划矿区的规划矿种勘查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其他情形的勘查规划区块在州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财政出资勘查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一个主体,拟设置探矿权应与勘查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本级规划以落实州级规划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

  (二)开采规划区块

  国家规划矿区规划矿种的开采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在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其他矿种的开采规划区块在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财政出资勘查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开采规划区块,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拟投放采矿权应与开采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一、推动煤炭高效发展

  推进煤炭产业高质量、节约集约化发展,大力提升煤炭企业产能规模;推进煤炭节约集约利用,矿井工作面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加快智能矿山建设,建成多种类型和模式的智能化示范煤矿。

  二、加强非煤矿山管控

  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标准,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开采规模,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逐步优化非煤矿山布局,提升非煤矿山资源保障能力。到2025年,在巩固和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全市非煤矿山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依法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促进砂石产业有序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进一步统筹区域砂石土类矿产开发布局,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划定集中开采区,推进砂石土类矿产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绿色化开采,促进资源优势互补,鼓励砂石土类资源的区域调配。合理划定砂石土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有序投放第三类矿产采矿权。

  鼓励砂石资源开发整合,引导砂石矿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建设大型砂石生产基地。鼓励矿山企业依法回收利用废石尾矿,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废石、矿渣和尾矿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变废为宝”。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一、严格矿山最小开采规模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落实省、州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要求,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开采最小规模。未纳入最小开采规模的矿种,以最新产业政策为主,切实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专栏1主要矿产矿山最小开采规模规划表

序号

矿产名称

开采规模

单位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备注

大型

中型

小型

1

煤炭(地下开采/露天开采)

原煤万吨/

120/400

45/100

30/30

 

2

铁矿(地下开采/露天开采)

矿石万吨/

100/200

30/60

10/30

 

3

饰面用石材

万立方米/

1

0.5

0.3

 

4

地热

万立方米/

20

10

-

小型<10 万立方米

5

建筑石料用灰岩

矿石万吨/

100

50

30

 

6

建筑用砂

矿石万吨/

100

50

10

 

7

砖瓦用页岩

矿石万吨

30

13

10

 

  注:产业政策准入门槛高于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的,以产业政策为准。

  二、推进煤炭矿产合理高效综合利用

  加快清洁能源矿产开发,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构建安全高效清洁能源矿产供应体系建设,以脚落沼矿区煤矿、跨竹煤矿为重点,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发展高精度煤炭洗选加工,实现煤炭深度提质和分质分级,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逐步实现“分质分级、能化结合、集成联产”的新型煤炭,煤矸石综合利用方式。建立政策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现代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三、提高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水平

  推广充填采矿法、地下大间距无底柱分段开采工艺、自然崩落采矿法等采矿适用技术。以我市优势矿产钛矿为主,针对低品位矿及难选呆滞资源,加大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力度,逐步推进矿山整合重组。

  四、提高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水平

  充分发挥西三镇饰面用灰岩、新哨—竹园砂石土类的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增长潜力,全面建设标准化厂房,大力推进砂石土类整合资源,发展绿色环保型新型建材产业,实现绿色资源循环利用、绿色装配为主的绿色低碳产业。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全面落实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改革,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矿业权管理工作机制。

  一、推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

  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引导性定位,推动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协调配合,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勘查成果公开竞争出让,促进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

  (二)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

  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完善地质找矿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三)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及相关规定,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将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依据。

  (四)摸清矿产资源家底

  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围绕国家紧缺战略性矿产,重点做好煤炭、钛、磷、水泥用灰岩等矿产的国情调查。综合运用多元信息圈定有利的找矿远景区,为矿产地质调查提供靶区,科学评价矿产资源潜力,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家底。

  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一)严格矿业权出让源头管控

  严格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二)稳步推进“净矿”出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为矿业权人顺利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三)健全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

  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惩戒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工作。通过动态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等工作手段,强化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行为的执法监察。

  (四)落实矿产资源差别化管理措施

  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对优势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原则上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内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实施差别化管理,保障资源稳定供应。

 

  第五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积极推进高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提高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水平。

  第一节 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大力倡导绿色勘查,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推进新建矿山设计和建设,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一、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机制

  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一步细化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制度,开展省、州、县市三级联动、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

  二、推进绿色矿山储备申报

  将绿色矿山遴选推荐阶段性工作与绿色矿山建设长期性工作相结合,按照“成熟一批,储备一批,报送一批”的工作思路,由弥勒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标准和行业要求的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申报工作,对矿山企业报送的自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州级绿色矿山储备库,最后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遴选后申报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三、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弥勒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日常监管工作,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标准和要求、未按规定完成整改达标的矿山企业,及时逐级上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正常生产、新建矿山,按照有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管理,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

  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积极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重要意义和阶段成果,大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理念,动员矿山企业积极参与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及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培训,熟悉国家、省、州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及规范。依托已建立的州级绿色矿山专家库,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技术指导、标准认定、实地检查和核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第二节 严格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进弥勒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新建、生产(改、扩建)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治理修复措施,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促使矿山地质环境和矿区土地复垦状况明显改善。

  一、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与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满足安全距离,矿界与矿界保持安全距离。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制度。矿山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新建矿山应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选矿厂,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极可能发生和诱发地质灾害,又无条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新建矿山不予准入。

  二、强化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生产(改、扩建)矿山坚持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责任制。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土地破坏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卓有成效的恢复与治理。改建、扩建矿山,要坚持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对原开采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提出阶段性报告,对拟扩大的新区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治规划。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及监测制度,对采矿诱发的地面沉陷、滑坡等地质灾害情况进行监测和预报,为企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三、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闭坑前,应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后,向负责矿山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报告,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批准停办或闭坑。

  四、解决历史遗留矿山问题

  结合弥勒市实际,采取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的方式,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以自然修复为主、工程治理为辅的原则,制定“一矿一策”的修复档案和生态修复方案,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执行省、州、县三级联动的矿山生态修复动态平台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争取至2025年,基本完成全市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形成基于“一方案两平台”,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体系。

 

  第六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从健全规划实施制度、严格规划审查制度、建立规划评估调整制度和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一节 健全规划实施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健全和完善弥勒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实施相关制度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加强监督考核,将规划实施成效纳入矿产资源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 严格规划审查制度

  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行业规划,在规划目标、重要指标、重点布局、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规划明确的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得新设矿业权,因共生、伴生矿等情况需要综合回收利用禁止矿种的,应严格论证。对限制勘查开采矿种,要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开采准入条件等有关要求。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三节 完善规划评估调整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规划目标实现程度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面临的形势。完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机制,调整或修改已批准的规划必须经过规定程序。规划调整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第四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调整提高规划信息化水平。加强各级规划衔接协调,建立汇集矿产资源规划要素的统一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衔接,加强数据可视化分析和深度挖掘,动态跟踪评估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调整等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