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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73934-859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8-11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处罚〔 2022 〕57号

  当事人: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L44F724

  住 所(住 址):弥勒市弥勒星田工业区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国梁

  身份证号码:**************

  2022年5月12日,我局收到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该举报称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网络上销售的“大自然青柠苏打水”的广告内容涉嫌有疾病治疗功效,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其公司工作人员高国柱配合我局调查,经询问,2021年12月底,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梁自己编辑好“起到保护胃黏膜,中和胃酸,对缓解消化不良有一定作用,尿酸高胃酸多,经常运动的人可以常喝点”等内容后发给红河点点看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并于2022年1月1日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红河点点看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大自然品牌电商代运营合同书》,合同约定红河点点看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费用收取分为三项,一是每个月收取2000元的基础服务费用,二是收取2022年1月-12月,当月实际提现回款金额20%的服务佣金,三是广告推广费用,硬广(直通车、超级推荐等)预算控制在当月销售额的15-25%以内,淘宝客的推广佣金控制在22%-32%。红河点点看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取上述费用后则负责为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网上店铺提供店铺风格设计、店铺策划、店铺营销推广、各大电商平台活动参与、客服等运营相关托管服务。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5月30日,经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10月开始营业,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021年12月底,当事人开始在电商平台“拼多多”上销售“大自然青柠苏打水”,法定代表人高国梁自己编辑好“起到保护胃黏膜,中和胃酸,对缓解消化不良有一定作用,尿酸高胃酸多,经常运动的人可以常喝点”等广告内容后发给红河点点看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产品详情页面上宣传该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5月初及时更改了广告宣传语。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提供了2022年1月-5月在“拼多多”上销售“大自然青柠苏打水”销售额单据和2022年1月-5月支付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服务费收据,截止到2022年5月底当事人在“拼多多”上销售“大自然青柠苏打水”销售额共计4573.61元,支付运营公司的广告费用共2519.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主体类: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性;

  2.被委托人高国柱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委托办理事项;

  事实类:

  3.2022年5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共1页),证明消费者举报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网络上销售的“大自然青柠苏打水”的广告内容有疾病治疗功效的事实;

  4.2022年5月12消费者在“拼多多”上购买“大自然青柠苏打水”付款后待发货截图1份(共1页),“拼多多”上销售的“大自然青柠苏打水”的详情页面上有涉及疾病治疗的广告内容截图1份(共1页)。证明消费者购买“大自然青柠苏打水”后发现广告违法的事实;

  5.2022年5月30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属实的事实;

  6.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红河点点看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大自然品牌电商代运营合同书》1份(共5页),证明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红河点点看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营销推广等运营相关托管服务的事实;

  7.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月-5月在“拼多多”上销售“大自然青柠苏打水”销售额单据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2022年1月-5月在“拼多多”上正常销售“大自然青柠苏打水”销售额的事实;

  8.红河点点看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据1份(共1页),证明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红河点点看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5月广告服务费的事实;

  9.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自然青柠苏打水”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事实;

  程序类:

  10.案件来源登记表(〔2022〕29007号)1份(共1页),立案审批表1份(共1页),证明该案来源及立案调查的合法性;

  2022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弥市监罚告〔2022〕5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电商平台“拼多多”上销售的“大自然青柠苏打水”的广告内容有疾病治疗功效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的禁止行为,属于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没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符合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二倍罚款:5039.40元(大写:伍仟零叁拾玖元肆角整)。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弥勒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收款单位: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汇缴户账号:780002410927001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