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民政局
- 文号弥民发﹝2017﹞18号
- 发布日期2018-08-18
-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弥勒市民政局家庭经济核对工作制度》和《弥勒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东风农场管理局民政所、相关单位、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弥勒市民政局家庭经济核对工作制度》和《弥勒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审批制度》已经局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民政局
2017年3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抄送:各乡镇、东风农场管理局民政所,各相关单位。
弥勒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印
弥勒市民政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制度
为规范弥勒市民政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提供真实可靠的事实依据,确保社会救助实施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州、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收到社会救助申请材料后,核对中心应及时开展家庭经济核对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随机抽查审核,抽查数不低于新申报户数的30%。
二、、入户抽查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认真作好调查记录。
三、抽查必须做到“四看三问一访一核”,即:看住房情况,看生活状况,看家庭成员构成与劳动力状况,看户口性质;问经济来源,问消费情况,问生活困难情况;访其亲友邻里和周边群众;核实公开公示情况。
四、申请社会救助对象要如实回答抽查人员的询问,积极配合抽查人员的调查。不得虚报、隐瞒经济收入和提供其它虚假情况。发现申请对象虚报、隐瞒经济收入和提供其它虚假情况的,应驳回其社会救助申请。
五、入户抽查结束后,应及时将抽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审核审批工作领导小组。
六、抽查人员在抽查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救助政策,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问题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抽查人的责任。
弥勒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审批制度
为规范弥勒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确保社会救助实施的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和及时性。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局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社会救助科、财务科、办公室、救灾科、优抚安置科、社会事务科、居民家庭经济核对中心负责人组成的弥勒市民政局审核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弥勒市民政局开展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医疗救助、城乡临时救助和其他救助(以下统称社会救助)的审核审批。
二、为保证社会救助金按月、及时、足额发放,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每月15日。16日后收到的申报材料,并入次月审核审批。审核审批工作由组长召集,也可以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
三、弥勒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每月审核审批两次,即每月1日第一次审核审批、15日为第二次审核审批(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审核审批结束后,由局办公室形成审核审批结论,以会议纪要方式交由社会救助科汇总、归档,并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社会救助金。
四、审核审批工作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审核审批会议参会员应超过领导小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方可开会;申报社会救助申请表决必须达到(或者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五、相关要求:
(一)申请、审批材料由社会救助科负责收集、呈报审核审批工作领导小组。
(二)需要进行核对的申请对象,由弥勒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情况报审核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