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74235-10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05-24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罚〔2022〕38号
当事人:弥勒市新哨政华饼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LLAE75U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丁永寿
身份证号码:************
2022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位于弥勒市新哨镇计生办的弥勒市新哨政华饼屋进门左边货柜上摆有18盒三门峡谷味谷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50g甜心酥混合装以及进门正中货架上摆有2.76千克云南老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蓝莓冻冻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报经领导批准,对现场销售过期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相,2022年3月10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 2022年1月25日当事人从昆明购进1件三门峡谷味谷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50g甜心酥混合装,每件30盒,进价240元以及1件云南老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蓝莓冻冻,净重3千克,进价24元。在弥勒市新哨镇计生办的弥勒市新哨政华饼屋销售,150g甜心酥混合装,每盒售价10元;散装蓝莓冻冻,每千克售价12元。150g甜心酥混合装,包装盒上的标识标注生产日期:2021年5月24日,保质期:180天,净含量:150g。其失效期至2021年11月24日;净重2.76千克云南老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蓝莓冻冻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2021年3月3日,保质期:12个月。其失效期至2022年3月3日。卖剩的18盒150g甜心酥混合装以及2.76千克散装蓝莓冻冻已超过保质期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扣。当事人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计算为18盒X10元/盒+2.76千克X12元/千克=213.12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类证据: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经营及主体资格;
(二)事实类证据:
2.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存放地点;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4.
4.《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决【2022】12001号)及财物清单1份2页,证明对当事人现场经营的违法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程序类: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已送达当事人,符合法定程序。
7.案件来源、立案审批表2份共2页,证明案件立案已报局领导审批,符合法定程序。
我局于2022年3月25日向当事人下发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弥市监罚告〔2022〕38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款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8盒150g甜心酥混合装、2.76公斤散装蓝莓冻冻;
2.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弥勒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户名: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7800024109270012)。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