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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2-08-1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处罚〔 2022 〕52号
当事人:弥勒市云悦轩百货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P44RPXM
住所(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温泉社区人民路福地半岛1-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万红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弥勒市弥阳街道温泉社区人民路福地半岛1-12号的“弥勒市云悦轩百货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柜台上摆放的预包装食品“真巧笑脸夹心饼干”,规格型号:55g/袋,数量:4袋,生产日期:2021年03月22日,保质期一年。“喜之郎果粒爽”,规格型号:350ml/袋,数量:3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喜之郎果汁果冻爽”,规格型号:150g/袋,数量:3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乐堡啤酒”,规格型号:495ml/瓶,数量:6瓶,生产日期:2021年6月22日,保质期9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电话报经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决〔2022〕1103号)和《财物清单》(弥市监物清〔2022〕1103号),并当场依法实施了扣押。2022年4月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2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知被委托人杨艳做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也予与承认。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4日从弥勒市鸿业商行购进了30袋“真巧笑脸夹心饼干”(55g/袋),进货价:0.8元/袋,销售价:1.5元/袋,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该预包装食品有4袋已超过保质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该预包装食品共销售了26袋,其中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4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2袋,超过保质期的“真巧笑脸夹心饼干”货值金额为9元,违法所得3元。2020年10月27日从弥勒市优加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5袋“喜之郎果粒爽”(350ml/袋),进货价:2.6元/袋,销售价:5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袋,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喜之郎果粒爽”货值金额为12元。2020年10月27日从弥勒市优加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5袋“喜之郎果汁果冻爽”(150g/袋),进货价:1.9元/袋,销售价:3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袋,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喜之郎果汁果冻爽”货值金额为7.5元。2021年8月24日从弥勒鸿升经营部购进5件赠送了1.5件(1×12/件)“乐堡啤酒”(495ml/瓶),合计:78瓶,进货价:3.85元/瓶,销售价:5 元/瓶,在保质期内销售了72瓶,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乐堡啤酒”货值金额为30元。上述四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总计:58.5元,违法所得为: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主体类: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经营弥勒市云悦轩百货便利店的合法性。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图片8张(共12页),证明并记载了执法人员2022年4月8日依法对弥勒市云悦轩百货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3.被委托人杨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及代理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经营者罗万红全权委托杨艳办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事实类:
4.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4页),货值金额计算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基本经过和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记录3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进货来源及价格。
6.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数量及价格。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决〔2022〕1103号)1份(共1页),证明我局依法扣押了当事人财物。
程序类:
8.案件来源登记表(〔2022〕11006号)1份(共2页),立案审批表1份(共2页),证明该案件的来源及立案调查的合法性。
9.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扣押)1份(共1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财物的程序合法。
2022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弥市监罚告〔2022〕52号《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真巧笑脸夹心饼干”(55g/袋)4袋、“喜之郎果粒爽”(350mL/袋)3袋、“喜之郎果汁果冻爽”(150g/袋)3袋、“乐堡啤酒”(495ml/瓶)6瓶;
2.没收违法所得3元(大写:叁元整);
3.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03 元(大写:贰万零叁元整)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弥勒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收款单位: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汇缴户账号:7800024109270012)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