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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74236-87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8-11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处罚〔 2022 〕40号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处罚〔 2022 〕40号

  当事人:弥勒市虹溪镇发萍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NCHJP60                                    

    住所(住址): 弥勒市虹溪镇密纳村委会汪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岳发萍                     身份证件号码: ************

  2022年3月4日上午10:00,我局接到弥勒市虹溪卫生院工作人员电话:弥勒市虹溪镇发萍百货店无证销售药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店的销售柜台上摆放着: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阿莫西林胶囊、土霉素片、抗病毒颗粒等57种药品(详见:弥市监物清〔2022〕15001号财物清单)进行销售活动,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报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柜台上销售的药品进行了扣押,对当事人下发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决[2022]15001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2年3月4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弥勒市虹溪镇发萍百货店自2021年6月19日至2022年3月4日无证经营药品期间,分3次从“四川蜀山依科制药有限公司”通过业务员送货上门的方式,共计购进61个品种1384瓶(袋)药品进行销售(含不能提供进货单据的28种,469瓶(袋)),其中:共销售出药品:792.5瓶(袋),未售出药品:591.5瓶(袋);已售出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1739元,未售出药品的货值金额为:5871元,违法销售药品货值总金额为:17610(11739+5871)元,药品销售收入(即违法所得):11739元,其中获利3636.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主体类证据:1.弥勒市虹溪镇发萍百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1页、岳发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者岳发萍的身份情况。

  2. 事实类证据:2.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5张3页,证明检查时间为2022年3月4日,检查地点为弥勒市虹溪镇密纳村委会汪塘村,检查对象为弥勒市虹溪镇发萍百货店,以及该店在销售柜台上摆放有57种药品进行销售的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药品进行查封扣押的情况;3.经营现场标示有销售价格的药品照片6张3页,证明当事人店内的药品是在用于销售的事实;4.弥勒市虹溪镇发萍百货店销售的药品的追溯码,及扫码显示的药品信息截图照片15张1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基本信息、产品质量、来源可追溯;5.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共10页,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7张7页,由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弥勒市虹溪镇发萍百货店销售无法提供进货单据的药品信息统计表》(一)和《弥勒市虹溪镇发萍百货店药品销售情况统计表》(二)共2份2页;分别证明了弥勒市虹溪镇发萍百货店从事无证经营药品期间的:进销货时间、进销货渠道、数量、价格、及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销售收入(违法所得)、获利情况等违法事实。

  3. 程序类证据:4.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决[2022]15001号)1份共2页、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弥市监物清([2022]15001号)1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的57种药品进行扣押;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1份共1页,证明案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立案,程序合法;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决[2022]15001号)及《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弥市监物清〔2022〕15001)各1份,已按照程序送达当事人,执法程序合法的情况。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弥市监罚告[2022] 40 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不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岳发萍态度端正,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药品进货单据,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无证销售药品期间,未发现造成患者健康损害,社会危害较小,且属首次违法。此外,当事人系农民,已经离异多年,独自一人在家供养女儿上大学,还要照顾家中76岁的父母亲,家中只有当事人一个劳动力,家庭经济压力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同下)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照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其店内销售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阿莫西林胶囊、土霉素片、抗病毒颗粒等57种药品(详见:弥市监物清〔2022〕15001号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11739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叁拾玖元整);

  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以上罚没共计:61739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壹仟柒佰叁拾玖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弥勒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银行(户名: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7800024109270012)。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