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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74237-15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8-11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处罚〔 2022 〕60号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处罚〔2022〕60号

 

  当事人: 弥勒市桦研康按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504MA7H4LTJ47

  住所(住址):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街道人民路福地半岛一期A栋1-3号

  经营者: 庞景柱

  身份证件号码: *********

  2022年5月25日14时40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弥勒市弥阳街道人民路福地半岛一期A栋1-3号的弥勒市桦研康按摩店依法进行检查,经营者庞景柱现场陪同检查。检查时,在该店进门货柜上第二台、第三台各放有2盒丹东欣时代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思邈千金方”冷敷凝胶,商品上标注有型号/规格:劲肩劲腰腿精油型/30克,有效期:三年,生产批号20190401,生产日期20190414,有效期至20220413,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辽丹械务20180006号,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辽丹械备   20180006号,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编号:辽丹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02号。因该店经营的“思邈千金方”冷敷凝胶涉嫌超过有效期,报经局领导批准,现场对4盒“思邈千金方”冷敷凝胶进行了扣押。同时,该店经营的化妆品“艾嘉仁”平衡养护尊享套组平衡养护一号精油,经营者现场未能提供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相关凭证。弥勒市桦研康按摩店(庞景柱)涉嫌经营化妆品活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于2022年5月27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在案件的调查中,2022年6月7日调查人员对经营者庞景柱进行了询问,其称他经营的店是2022年2月从一家同行接手过来的,于2022年2月2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被查获的4盒过期“思邈千金方”冷敷凝胶是前面的经营者留下的,其中两盒已被打开,因疏乎了没有及时清理。“思邈千金方”冷敷凝胶是购买按摩服务项目时赠送给消费者的产品,在足疗时使用,没有单独的销售价格,进货的价格是45元一盒,其开始经营后没有为消费者使用过该产品。店内的“艾嘉仁”平衡养护尊享套组平衡养护一号精油化妆品也是前面的经营者留下的,没有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相关凭证。询问现场经营者提供了“思邈千金方”冷敷凝胶检验结果报告单。

  经查,经营者店内经营的化妆品“艾嘉仁”平衡养护尊享套组平衡养护一号精油在2022年5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未能提供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相关凭证的待行为,应认定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经营者在店内货柜上摆放的4盒一类医疗器械“思邈千金方”冷敷凝胶,型号/规格劲肩劲腰腿精油型/30克,有效期:三年,生产批号20190401,生产日期20190414,有效期至20220413,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辽丹械务20180006号,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辽丹械备20180006号,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编号:辽丹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02号,至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该产品已超过有效期 42天,且有2盒已打开使用过,应认定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思邈千金方”冷敷凝胶的销售使用记录,故不能计算出违法所得,根据经营者提供的该产品的购进价格为45元/盒,经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1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者庞景柱的身份情况。

  2.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决[2022]11008号)1份共2页、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弥市监财清[2022]11008号)1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扣押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况;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经营活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况。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2022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弥勒市弥阳街道人民路福地半岛一期A栋1-3号的弥勒市桦研康按摩店依法进行检查时的照片)6份共6页,证明经营者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况。

  3.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1份共1页,证明案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立案,程序合法的情况;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3份共3页,证明《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决[2022]11008号)、《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弥市监罚告[2022]60号)已按照程序送达当事人,执法程序合法的情况;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共4页,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弥市监罚告[2022]60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相关材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三)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思邈千金方”冷敷凝胶4盒。

  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弥勒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银行(户名: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7800024109270012)。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