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74206-960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9-21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市监处罚〔2022〕112号

  当事人:弥勒市茶合礼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L2TQP7K

    住所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冉翁东路**************      

    经营者:何彦霖

  2022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弥勒市弥阳镇冉翁东路(金辰时代广场4-1-06号商铺)的“弥勒市茶合礼奶茶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店饮品加工区操作台上摆放着“清影栀晓绿茶”1袋,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31日,保质期:18个月,呈开封使用状态;“可可百利薄脆饼干”1袋,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1年3月25日,保质期:14个月,呈开封使用状态。上述两种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电话请示领导同意,依法对上述食品原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具《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决〔2022〕29012号)和《财物清单》(弥市监物清〔2022〕29012号)。2022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报本局申请立案,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何彦霖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8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6日从微信商家“炭烧咖啡茶培训原料批发”以35元/袋的价格购进1袋“清影栀晓绿茶”试用装(500g/袋),用于研发奶茶新品,至案发时呈开封使用状态。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4日从淘宝商家“北欧食品商行”以84元/袋(1000g/袋)的价格购进1袋“可可百利薄脆饼干”,用于奶茶奶油雪顶上装饰,至案发时剩余500g,呈开启使用状态。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期间,由于未定期清理,导致上述两种食品原料过期后仍放置在该店饮品加工区操作台上待使用。上述两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总货值金额为77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两种食品原料的加工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类证据:

  1.2022年8月22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弥勒市茶合礼奶茶店的合法性。

  二、事实类证据:

  2.2022年8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拍摄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图片6张(共5页)证明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弥勒市茶合礼奶茶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店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事实,以及现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及数据情况。

  3.2022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当事人提交的进货截图2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基本经过和事实。

  4.2022年8月22日由执法人员统计制作并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字的《货值金额计算表》一份(共1页)。

  三、程序类证据:

  5.案件来源登记表(〔2022〕29012号)一份(共1页),立案审批表一份(共1页),证明该案来源及立案调查的合法性;

  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财物扣押)一份(共1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决〔2022〕29012号)一份(共1页)及财物清单(弥市监物清〔2022〕29012号)一份(共1页),送达回证一份(共一页),证明程序合法。

  2022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弥市监罚告〔2022〕1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该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该案中,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和调查,该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也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深刻认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清影栀晓绿茶”(规格:500g/袋)1袋、“可可百利薄脆饼干”(规格:500g/袋)1袋;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弥勒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收款单位: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汇缴户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