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74105-299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5-2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4〕47号
当事人:弥勒市周苹酒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526MA6LLN9T96
住所(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吉山社区吉山二村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苹
身份证号码:******************
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对弥勒市周苹酒坊生产经营的“包谷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在样品中检测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6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YCCJ2400909)及《检验报告》(N0:YCCJ2400909)并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于2024年2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对弥勒市周苹酒坊进行监督抽样的“包谷酒”是于2023年12月3日生产的,共生产了100公斤,抽样时库存35公斤,除抽检的2L外,其余的98公斤酒全部用于自家使用和送亲朋好友,未进行销售过,至检验结果送达之日没有库存,该产品销售价为8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800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类证据:
1.弥勒市周苹酒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弥勒市周苹酒坊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生产加工资质;
3.周苹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二)事实类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和现场检查照片9张、抽样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经营现场所使用的食品原料种类、经营现状及监督抽样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谷酒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违法事实;
3.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包谷酒”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三)程序类证据:
1.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1份(共2页),证明该案来源及立案调查的合法性。
2024年3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红弥罚告〔2024〕44号),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6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包谷酒”,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并如实说明其生产、销售情况,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一)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缴款方式1、扫描附件《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右上角二维码支付;方式2、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 日内向 弥勒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提交申请;也可以在 六个月 内依法向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