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7404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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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4-05-2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4〕71号
当事人:弥勒市董瑞清酒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532526MA6N8HY135
住所(住址):弥勒市福城街道菜花社区尤家寨小组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董瑞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弥勒市福城街道菜花社区尤家寨小组35号
根据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抽检要求,2024年1月31日,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和执法人员对位于弥勒市福城街道菜花社区尤家寨小组35号弥勒市董瑞清酒坊生产的苦荞酒抽样送检。2024年2月29日,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YCCJ2401340),苦荞酒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醇(按100%酒精度折算)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粮谷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YCCJ2401340),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苦荞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制〔2024〕24001号),对以上物品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下达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弥市监责改〔2024〕240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日,当事人书面提交了情况说明:为避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浪费,已对该批苦荞酒进行二次蒸馏并送检验机构检测,待检测报告出来后提交我局。当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接受了询问调查,认可了检验报告,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4月7日,当事人提交了二次蒸馏后送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2405831),苦荞酒的检验结论为“甲醇(按100%酒精度折算)不符合要求”,2024年4月9日,当事人邀请执法人员并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对经检验不符合要求的该批苦荞酒进行了自行销毁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生产了苦荞酒,2024年1月31日,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抽检时抽了2L,还剩余大约150L,2024年2月15日,又生产了苦荞酒大约170L,与抽检剩余的150L混装在一起,共有大约320L。抽检剩余的150L和后来生产的170L都没有销售过,苦荞酒平时销售价格是20元/L。2024年2月29日,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YCCJ2401340),苦荞酒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醇(按100%酒精度折算)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它配制酒》(粮谷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金额:152L×20元=30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类证据
1.当事人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二、事实类证据
3.证据提取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苦荞酒进行抽样送检时现场拍摄的照片)一份共2页,证明抽样检验的现场情况;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一份共1页,证明抽样的时间、地点及抽样的数量及种类;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共2页,证明抽样检验的依据;
6.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YCCJ2401340)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苦荞酒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7.《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YCCJ2401340)及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8.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强制﹝2024﹞24001号)、财物清单(弥市监物清﹝2024﹞2400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查封的情况;
9.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弥市监责改﹝2024﹞2400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2页,证明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0.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弥市监解强﹝2024﹞24001号)、财物清单(弥市监物清﹝2024﹞2400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解除查封的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对苦荞酒进行二次蒸馏并送检验机构检测的情况;
12.《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苦荞酒的违法事实;
13.《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认可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14.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2405831)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苦荞酒进行二次蒸馏后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15.证据提取单(执法人员现场见证当事人销毁不合格的苦荞酒时现场拍摄的照片)一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见证当事人销毁不合格的苦荞酒的情况;
三、程序类证据
18.《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各一份共2页,证明案件来源和立案程序合法的情况;
19.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核表一份共1页,证明案件经过法制审核的事实。
20.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罚建议)一份共1页,证明处罚建议审批的情况。
21.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红弥罚告﹝2024﹞6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3页,证明对当事人的处罚告知情况。
22.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一份共2页,证明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决定审批情况。
2024年4月19日,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红弥罚告﹝2024﹞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苦荞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所需材料,及时整改,邀请执法人员并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对经二次蒸馏后送检验机构检测仍不符合要求的苦荞酒进行了自行销毁处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苦荞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库,(缴款方式1、扫描附件《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右上角二维码支付;方式2、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提交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