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74053-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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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9-04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4〕112号
当事人:弥勒万乐佳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2526MA6N4DFM1M
住所(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髯翁西路巨人世纪广场14—20栋负1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蔡兴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抽检送检平台公示,弥勒万乐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茗稼寨”印象普洱生茶(生产日期:2022-06-08;规格型号:200克/饼)经抽样检验:草甘膦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弥勒万乐佳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对该公司经营的“茗稼寨”印象普洱生茶进行了抽样送检。
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企业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N0:01JD202403891号《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该公司店长李铁江当场签字接收。
经查,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从茗稼寨茶业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茗稼寨”印象普洱生茶在超市销售,该产品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草甘膦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厂家云南亿叶茶业有限公司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复检机构,于2024年5月30日,复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草甘膦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共购进了17饼,每饼进价为20.16元,销售价为每饼28元,至案发之日,共销售了9饼,剩下的8饼已下架封存,该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76元,违法所得共计70.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检结果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已知晓;2.书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书证: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及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为不合格产品;4.书证: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5.书证:询问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6.书证: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两页和现场抽样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种类事实及监督抽样的现场;
2024年7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红弥罚告[2024]1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综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印象普洱生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和查找原因,认识态度较好,所经营的产品违法所得较小,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0.56元(大写:柒拾元伍角陆分)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共计5070.56元(大写;伍仟零柒拾元伍角陆分)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库,(缴款方式1、扫描附件《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右上角二维码支付;方式2、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