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74054-14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9-04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4〕116号
当事人:弥勒市永山饵块加工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526MA6N0K6CX9
经营范围:饵块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大树社区大树村34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殷永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编号:YNXZF2504100562
负责人:殷永山
生产地址:弥勒市太平街道大树社区大树村342号
食品类别:饵块加工销售
有效期至:2027年4月22日
2024年5月30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抽取了弥勒市永山饵块加工坊生产销售的“香米饵块”8公斤样品进行抽样送检,在样品中检测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202405SP1073)及《检验报告》(N0:202405SP1073)并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于2024年7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该批次产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生产的,所使用的原料为大米,在加工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能延长饵块起花、霉变的时间,就往原料里面添加了山梨酸及其钾盐,该批次产品共生产了110公斤,除抽检的8公斤外,其余的102公斤已经全部售完,至检验结果送达之日没有库存,该产品销售价为8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880元,成本价6.8元/公斤,成本为748元,获利1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证据提取单,证明证据提取单;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生产、经营各一份);3.书证:法人身份证,证明殷永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5.书证:经营证照复印件,证明弥勒市永山饵块加工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024年7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红弥罚告〔2024〕118号),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香米饵块”,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并如实说明其生产、销售情况,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拟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缴款方式1、扫描附件《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右上角二维码支付;方式2、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 日内向 弥勒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提交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