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74430-14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0-01-08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面向中小学生开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和《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设置指导标准》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弥勒市教育体育局就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符合国家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自有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用协议,租赁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条:校长(负责人)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校长(负责人)任职应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条: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专任教师应当不少于10人。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第五条:培训对象不是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在市教育体育局的受理审批范围内。
第六条:举办者须向审批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省教育厅监制的《举办民办学校申请表》和拟写申办报告,申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三)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四)机构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材料。
(五)举办者(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六)专兼职教师情况登记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职称、任教课程),分别列出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聘用专、兼职教师合同(协议)。
(七)拟开设培训课程的培训计划、教材及培训内容备案表。
(八)拟办培训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
(九)联合办学协议。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性民办培训机构提供)。
(十一)《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第七条:举办者按《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设置指导标准》规定的设置标准,认真自查后向辖区学校(市直属小学或乡镇中心校)报备,辖区学校实地初审条件符合的,报市教育体育局复审,市教育体育局组织专家组实地考评、审核条件达标的,报请局务会研究通过并在公开媒体公示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凭办学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后才能招生开展培训。
举办者私自筹设或开办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予审批。伪造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息者,一律不纳入审批对象,情节严重的,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弥勒市教育体育局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