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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81745-03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6-26
  •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弥)文综罚字〔2024〕11号

  当事人:弥勒市玮音社卡拉厅(赵刚)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32526600242834

  法定代表人:赵刚

  住所:

  2024年6月4日,我局收到弥勒市公安局西二派出所《违法线索移送书》《案件移送清单》材料。根据弥勒市公安局西二派出所移送的线索和材料,弥勒市玮音社卡拉厅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之规定。

  经立案调查,弥勒市玮音社卡拉厅(赵刚)于2024年05月23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事实清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弥勒市公安局西二派出所对弥勒市玮音社卡拉厅检查照片、对工作人员李*周和消费者张*豪、张*、杨*颖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对弥勒市玮音社卡拉厅工作人员王花、法定代表人赵刚《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弥勒市玮音社卡拉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事实;

  2.弥勒市玮音社卡拉厅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弥勒市玮音社卡拉厅。

  当事人弥勒市玮音社卡拉厅(赵刚)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第(三)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九)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结合《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认为当事人弥勒市玮音社卡拉厅(赵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允许未成年人(10余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视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2024年6月13日向当事人弥勒市玮音社卡拉厅(赵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弥)文综罚告字〔2024〕11号。告知其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当事人弥勒市玮音社卡拉厅(赵刚)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本机关提出要求听证。

  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弥勒市玮音社卡拉厅(赵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停业整顿3个月(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9月22日);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捌元整(238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缴款方式:1.扫描附件《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右上角二维码支付;2.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