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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81746-81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26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设立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零号(弥勒)网吧)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申请设立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申请单位:零号(弥勒)网吧 

  营业地址:弥勒市弥阳街道城关社区中龙时代中心a6栋201 

  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经济性质: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柏松;

  籍贯:弥勒新哨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  

  监督电话:3065661      邮编:652399 

  通讯地址: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公示时限:10天(2024年7月25日 ~2024年8月3日)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以下条款: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