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81748-08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8-28
- 有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弥)文综罚字〔2024〕14号
当事人:弥勒市星飞扬歌舞娱乐中心(叶洪)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N903C5A
经营者:叶洪
住所:弥勒市弥阳镇昆河路与锦屏西路交叉口(天星商贸城第05号至第12号二楼、三楼)
2024年6月18日,我局收到《弥勒市公安局〈公安提示函〉》弥公治提[2024]56号,告知“弥勒市公安局在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巡查防控、风险摸排、隐患排查过程中,弥勒市星飞扬歌舞娱乐中心存在接待未成年人”的违法线索。并附移送材料:1.弥勒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记录表》1份;2.未成年人名单及照片。
弥勒市星飞扬歌舞娱乐中心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19日正式立案。
经依法调查,弥勒市星飞扬歌舞娱乐中心于2024年06月9日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3名,造成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弥勒市星飞扬歌舞娱乐中心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人委托授权书1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弥勒市星飞扬歌舞娱乐中心(叶洪);
2.弥勒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记录表》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未成年人名单及照片等证明弥勒市星飞扬歌舞娱乐中心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弥勒市星飞扬歌舞娱乐中心(叶洪)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于2024年8月14日向当事人弥勒市星飞扬歌舞娱乐中心(叶洪)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弥)文综罚告字〔2024〕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截至2024年8月21日,当事人弥勒市星飞扬歌舞娱乐中心(叶洪)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法视为当事人弥勒市星飞扬歌舞娱乐中心(叶洪)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权利。
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弥勒市星飞扬歌舞娱乐中心(叶洪)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缴款方式:1.扫描附件《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右上角二维码支付;2.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