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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74820-022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0-15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对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补助工作政策解读的通知

各乡镇、东风农场管理局:

  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对经济和就业造成严重冲击。面对困难局面,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将稳就业、保居民就业摆在“六稳”“六保”首位,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出一系列超常规、阶段性举措,实现了就业局势逐步企稳、好于预期。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64号)精神, 切实做好云南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促进民生改善和全省就业形势保持总体平稳,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2020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6%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缴费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60%返还。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实施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应在12个月以上。

  二、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各地要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各类企业纳入补贴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兑现有关补贴。

  三、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云南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享受提升职业技能补贴的证书包括五级至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021年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1000 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发放。五、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1年的,每月发放600元;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每月发放300元。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发放300元。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即:失业保险停保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已享受过2020年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2021年扩围政策。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或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期满、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或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七、继续实施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八、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按照要求继续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工作。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拓宽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通道。

  九、支持毕业生等群体灵活就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在当地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费。要加强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权益保障政策措施的研究并尽快出台。

  十、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劳动者,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十一、扩大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范围。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和退役3年内(含退役当年)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创业人员,由人社部门牵头每年进行优秀创业者评选,并对评选出的优秀创业者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十二、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力度。各地要利用特色小镇、工业园区、商业设施、过剩地产等资源,发挥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大师、非遗传承人作用,建设符合当地产业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各地组织现有创业园、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功能升级,打造“文化旅游”“电子商务”“工业制造”“科技创新”“农业生产”“人力资源”等专业化的创业园区。

  十三、切实落实好各项长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

  上述第一至第八项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末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