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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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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社政策法规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宣传提纲——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篇
一、什么是养老保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相关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养老保险的特点:
社会性:养老保险是涉及全体社会成员而非少数人的一项制度的安排。
互济性:养老保险是借助于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强制性:由法律规定强制参加、强制缴费。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福利性:在保障措施实施过程中,被保障的所得一定大于他的所费。
(三)养老保险的作用(功能):
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收入分配的“调节器”、经济发展的“减震器”。
(四)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因此,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了以下原则:
①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③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退多得
(五)养老保险的分类
养老保险有三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二、企业职工如何缴费?
答:1.单位及其职工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收入口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单位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执行19%的费率,从2019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在全国整体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企业经营越来越困难的情况下,国家研究制订的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政策,主要是降低了单位缴费比例,目的是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调整缴费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档次按每档增加10个百分点确定。但从2021年1月起,缴费基数的下限为60%。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上述“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的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相对较高。为减轻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据此,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缴费基数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举例:
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126元,按40%作为缴费基数,2018年个人缴费额=6126元×40%×20%×12=5881元;按60%作为缴费基数,2018年个人缴费额=6126元×60%×20%×12=8821元。2018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179元,2019年个人缴费额=5179元×40%×20%×12=4972元;按60%作为缴费基数,2019年个人缴费额=5179元×60%×20%×12=7458元。相应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企业不得要求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逐步实现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为全部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如何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
答:1.正常退休:是指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有两个:一是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技术55周岁;女生产工勤50周岁)。
延迟退休年龄问题。国家拟逐步将法定退休年龄往后延长。
2.提前退休: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除缴费满最低缴费年限(15年)外,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8、9、10年)的,可以提前最长不超过5年办理退休。②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病退)。病退有两个条件:一是缴费满最低缴费年限(15年),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③其他情况:如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破产改制企业等特殊规定。
3.延长退休时间: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高级专家,或在人大、政协任职的厅(局)级以上干部,经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两院”院士退休年龄另有规定除外。
4.延伸缴费:是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时间不足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15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退休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工龄认定,主要是1995年前参加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指2014年前的工作时间)。连续工龄认定很复杂,要求原始资料记载清晰,无疑义。
“五类人员”工龄的认定。从重新参加工作起计算连续工龄。
四、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与参保人员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密切相关,即所谓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还与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有关。
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文中可以查到。具体如下: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月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3%。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 +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度本人月缴费工资
建立个人账户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建立个人账户第二年度本人月缴费平均工资 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
+ +………+
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累计缴费年限〕×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从2005年算起,至2018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已连续14次对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其中:2015年(含)以前年度调整比例为10%,但从2016年国家开始降低调整比例,2016年为6.5%,2017年为5.5%,2018年为5%。
目前主要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方式(“三结合”,原则上分别按30%、60%、10%左右把握)。定额调整,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原则上要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挂钩调整因素、挂钩调整标准“双统一”。倾斜调整,一是高龄退休人员的范围原则上为70岁以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倾斜政策应统一。二是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要求对机关事业单位倾斜标准不高于企业,且不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形式出现。三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仍然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六、参保人员还有什么福利待遇?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简称“两费”)。
在因各种原因,国家“两费”政策标准尚未出台,我省暂按原办法和标准支付:
1.企业退休人员“两费”支付标准为:丧葬补助费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1个月计发。
2.企业在职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因暂无支付标准,账我们认,但基金暂不予支付。对家庭确实困难的人员,可与单位协商,请单位垫支少部分。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仍按“原渠道、原标准”支付。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国家遗属待遇政策尚未出台,暂按原办法和标准执行。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定书面协议的形式来确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按不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计发。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
(三)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国家规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的情形:1.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不愿意延伸缴费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资金。
七、农村籍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为使参保人员享受更高层次养老保险待遇,我省印发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此,户籍不再作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农村籍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享受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