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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74846-19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9-06
  • 有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社政策法规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宣传提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

  一、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答:(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我与单位发生了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答: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可以选择以下途径维权:

  (1)协商:发生争议后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2)调解:发生争议后可以协商,也可以直接向单位调解组织或乡镇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申请仲裁: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应当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有明确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院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结案。

  (4)提起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一般实行“一裁两审”,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一裁终局外,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法院一审、二审程序。

  但对于两类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终局裁决不服的,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三、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应该向哪个仲裁院申请仲裁?

  答: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如果协商、调解不成的,您可以申请仲裁,具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所在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

  劳动争议一般由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履行集体合同争议、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以及跨区域的劳动争议,则由州(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昆明主城区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则有一部分归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仲裁院的具体管辖范围和办公地点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

  四、申请人申请仲裁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申请书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申请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双方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应同时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五、哪些情况争议仲裁机构应优先受理?

  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六、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申请的,应该由哪里的争议仲裁机构受理?

  答: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七、仲裁调解书应包括哪些内容?在什么情况下产生法律效应?

  答: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八、哪些情形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答:(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九、调解不成功或一方当事人反悔,应怎样进行处理?

  答: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十、哪些情形不属于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的受理范围?

  答:(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十一、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十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和受理时效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界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解释如下: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十四、哪些情形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第二条规定: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范围: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十五、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和受理时效期?

  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第三十一、四十五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十六、不服仲裁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仲裁裁决,应该怎么处理?

  答:(一)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可能不被受理。

  (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或者用人单位对仲裁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适用终局裁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