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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297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医保局
  • 文号
    弥医保函〔2023〕62号
  • 发布日期
    2023-10-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医疗保障局对弥勒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326号建议的续办续复

 

弥勒市医疗保障局对弥勒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326号建议的续办续复

  

白春丽代表:

  你在弥勒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减免农村60岁以上老人医疗保险缴费的建议》第326号建议,已于2022年3月转交我局研究处理,办理结果为B类。按照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今年我局对该建议进行了继续办理,办理结果为A类。现将续办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于2007年启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6〕90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上,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筹资政策上,城乡医保基金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基金应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筹资标准由各地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待遇上,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指导下,在上级医保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精神,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代表提出建议及办理情况

  建议:市级相关部门出台相应政策扶持,减免农村60岁以上老人医疗保险缴费,减轻农村60岁以上老人经济压力。

  办理情况:近年来,国家每年都在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红河州医疗保障局红河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23〕69号)精神,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同时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从2023年9月1日起,征缴202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80元,预计缴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缴费期如有延续会另行通知)。2023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85元。同时落实好特殊困难人群资助参保相关政策: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儿童)给予全额资助。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定额资助。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边境一线农村居民给予每人每年70元的定额资助。残联部门确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定额资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的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定额资助。公安机关提供的属于红河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病残吸毒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一半190元,个人缴费190元。现有医保系统里的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给予每人每年90元的定额资助。对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给予每人每年180元的定额资助。

  以上各类特殊困难人群预计所需医疗救助资金1000万元。其中:据民政部门统计,目前我市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共有80人,根据2023年特殊人群资助参保政策,按每人120元给予定额资助,共需医疗救助资金0.96万元。其余60岁以上老年人医保缴费我市暂无能力解决,但各村组(社区)可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感谢你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弥勒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5日